2023年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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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 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方法,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方法。下文是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方法,仅供参考! 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方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的命名,除驻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医疗机构外,都适用本方法。 其次章命名 第四条医疗
2、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以下列名称为识别名称: 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运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中心、分院。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其次款所列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应当合并运用。 (三)名称必需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需与医疗机构类别及诊疗科目相符。
3、 (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应当含市、区、县、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名称中必需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六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核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市中医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或其简称,含有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合有国家、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城名称的。 (三)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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