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_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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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_制度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方案_制度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我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方案资料,供应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方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方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平安、燃气设施爱护和运用平安、平安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运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方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运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方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
3、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平安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供应一次入户平安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平安管理方面,方法进一步强
4、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平安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方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平安生产、平安供应、平安运用,防止和削减燃气平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5、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平安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燃气界定】 本方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运用并符合肯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自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运用、设施爱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修理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平安管理活动。 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自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运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运用,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
6、】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动身,把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运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爱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加全民燃气平安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运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平安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平安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平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7、;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平安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扬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平安学问;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平安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看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运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看法;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
8、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土地运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平安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平安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运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帮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平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
9、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帮助协作对餐饮企业燃气平安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平安运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在灾难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运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帮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平安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危急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刚好进行平安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状况进行监
10、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平安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爱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平安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平安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平安监督
11、。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担当相应的平安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帮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平安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平安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平安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平安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供应平安培训、技术询问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平安生产的先进技术。 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
12、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亲密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
13、成的应当停止运用。 高层民用建筑运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需采纳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竣工验收状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须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平安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
14、燃气经营企业必需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供应气源。 第十六条 【平安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平安责任制,健全燃气平安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平安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平安工作,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平安组织和平安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
15、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平安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平安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觉因巡查不到位,发觉隐患不刚好解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平安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托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平安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平安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平安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状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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