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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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
2、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一)县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达到省市规定规模的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工作。(三)县住房
3、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四)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作为项目法人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第六条 坚持用好“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容错纠错机制,持续营造宽容错误氛围,旗帜鲜明地保护好勇于创新、担当履职的干部。第二章 投资决策第七条 充分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事前决策评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可控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以及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论证。第八条 全部或部分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
4、应开展事前决策评估。第九条 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通过事前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县政府研究决策,县政府做出同意实施、重新决策评估或不予实施的决定。其中: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下,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下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
5、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决策结果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决策结果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报省级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项
6、目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县本级只是匹配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安排预算。第三章 投资年度计划及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给县发改、财政部门统筹研究,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并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7、。(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业主单位等事项。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县财政预算应优先考虑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与项目有关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第四章 项目建设工作流程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工作流程是指从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施(开)工许可、工程施工、竣(交
8、)工验收、综合验收、工程财务决算、投资转固定资产到后评价等所需进行的工作。总体分为前期工作、建设准备、建设实施、项目验收、后评价五个阶段。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阶段(一)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改等部门联网在线审批。(二)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选址用地开展用地测量。(三)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四)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与三同步进行)。(五)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分别委托相应中介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压覆矿产资
9、源评估、林地占用、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报告或方案的编制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可同步进行),可研中应有消防、人防内容。需要对项目涉水事项进行事前评估的,以及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和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取水的,还应向水利(水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手续。(六)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可研报告批复(同时由发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项目比较复杂的,项目业主可委托另外一家工程咨询单位对可研报告进行评估(论证)。(七)项目业主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开展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工作。(八)项目业主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业用地审批
10、手续。同时组织资金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九)项目业主向县人防办(政府办)申请人防工程立项。(十)项目业主开展地质勘察和设计招标,并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含人防工程)编制报发改部门审批(同时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九条 建设准备阶段(一)项目业主委托地质勘察单位开展地质勘察工作并编制资料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设计质监站审查(可与第十八条第十款同步进行)。(二)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由项目业主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设计质监站审查,图纸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送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三)项目业主分别向消防(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人防(县政府办)部门申请办理消防、人
11、防审批手续。(四)项目业主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项目业主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开展监理、施工、设备及全过程造价控制招标工作。(六)项目业主与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及全过程造价控制签订相关合同。(七)项目业主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质量、安全、节能监督备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 建设实施阶段(一)项目业主开展场地平整等建设准备工作。(二)开工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及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建设及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阶段(一)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包括竣工规划认可、人防工程验收、消防工程验收等),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二)发改
12、局牵头组织综合验收(包括工程交付使用、工程试运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决算审计报告等)。(三)项目业主开展投资转固定资产工作。第二十二条 后评价阶段。项目业主根据工程使用运行情况适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业,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项目选址、用地及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选址要求。业主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选址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选址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
13、要求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制要求。第二十五条 项目用地规模。项目用地规模须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相关行业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用地超标准或无标准项目,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经专家审查论证。第二十六条 严格城乡规划审查审批。凡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规划,必须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应层级的例会审定。凡未经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严格城乡规划批后管理。项目建设规划一经审定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同时,必须在项目实施地点进行规划批后公示,接受监督。经审定审批的项目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完善前期手续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提
14、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应层级的例会进行审定。第六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新、改、扩建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包装、前期论证,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以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林地占用、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预算内基本投资中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重大问题研究、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第三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重点支持通过决策评估项目的前述第二十八条所涉及前期工作内容,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总投
15、资的10%。第七章 项目申报第三十一条 新、改、扩建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三年滚动计划,根据规划建设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第三十二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的计划新、改、扩建政府投资项目,至少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并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同时与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以及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对接,完成项目选址、用地红线和规划方案,确保项目通过决策评估后,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第八章 项目审批管理第三十三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需履行项目决策评估和审批程序
16、。新、改、扩建项目未开展或未通过决策评估,县发展改革局不得对项目进行立项,未取得县发展改革局立项批文的,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相关事项。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业,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统筹、编制全县新、改、扩建政府投资项目会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开工时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及资金来源等。第九章 工程投资控制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17、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编制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通过决策评估和项目建议书审核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单位要委托具有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招标方式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一
18、步细化项目建设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所涉各项费用。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县发展改革局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第三十六条 经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十章 项目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全县政府类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根据发改部门招标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目录(2020年修订)(黔府办函202072号)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自然资源、卫健、林业、农业农村、工信、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20、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16号令)的规定,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21、至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项目,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按程序组织采购。其中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文件规定采用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但村级组织无能力组织实施的,业主单位必须按程序组织采购,不得以村级组织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涉及生态环保和民生的污水处理、排污排水、农村饮水、农田灌溉等急需维修改造才能保环境、保民生的400万元以下小型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第四十二条 招
22、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第十一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其行业规定负责县域内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项目法人对政府
23、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负责,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管理。第四十六条 落实合同管理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二)严格按照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由建设单位起草,签订前由建设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设单位召开“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后签订。(三)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提交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成果时,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工程竣(交)工验收前,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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