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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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2329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你单位于2023年7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传真至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联系人:张妍 电 话:01066288313 传 真:0106628810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财会工作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
2、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基础。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和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险行业财会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国际影响等方面实现了质的跨越,在公司经营管理和行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也亟需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制订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财会管理等方面与一般企业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专门
3、制定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财会行为予以规范。 二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客观要求。首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和有关监管指标均来自于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其次,财务管理涵盖了公司资产、负债、资金、资本等各方面,都是偿付能力管理的重要环节。最后,财务风险是公司各类风险的集中体现,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客观上要求规范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督促公司完善财务内控,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三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大案要案、恶性竞争、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分公司财会工作薄弱、内控不严,给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通
4、过规范财会工作,从制度上防范财务造假行为,切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资金来源,能有效的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加快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目前一些公司仍然处于以规模为导向、以销售管理为核心的粗放型增长阶段,不利于公司乃至行业的科学发展。通过规范保险公司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财会工作,引导公司建立科学的预算指标和财务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司从价格、规模竞争向产品、服务和管理质量的理性竞争转变,走上科学发展轨道。 因此,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于去年年底启动了本指引的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从去年年底启动指引的制定工作以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进行
5、了充分调研,认真梳理了亟需规范的财务行为和问题,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部分保险公司的意见。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我会起草了本指引。 三、主要内容 指引分为12章共104条,从机构人员、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预算管理、财务信息系统、聘用中介机构、集团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会工作做了全面、具体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财会工作和会计数据真实性的责任。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目前一些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薄弱,数据质量不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财务工作不重视,甚至为了个人或公司短期利益,授意、
6、指使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做假帐。因此,根据会计法要求,指引强化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对财会工作的责任,例如,指引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七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的会计监督机制。 (二)明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要求。财会工作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指引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对公司财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化了偿付能力的导向作用和约束力。例如,指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为前提条件,编制各项预算;保险公司应当编制资本预算,预计公司资本需求,合理安排资本补充。指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
7、当以偿付能力充足和流动性充足为条件,制定投资策略,安排投资资产结构。 (三)从财务角度治理市场不规范行为。根据目前保险市场不规范行为和一些大案要案产生的原因,指引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提出了针对性的规范要求。一是规范资金管理,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支付”和“零现金支付”制度,堵塞资金管理的漏洞。二是加强会计监督作用,指引第八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财会部门、内部审计、监事会职责分工明确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防止业务和财务违规行为。三是规范银行存款的存放,结合齐鲁银行案例所暴露出的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存款集中度过高的问题,指引第四十九条要求保险公司在一
8、家非全国性商业银行、所有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关联方的存款分别不得超过银行存款总额的20%、60%和40%,以降低集中度风险。 (四)结合行业特殊性对保险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相同的财务行为应当遵循会计法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指引主要对保险行业特殊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明确了会计机构的设立要求和职责范围,将现行财会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规范了财会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对准备金核算、委托投资核算等保险会计核算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保险公司资金量大、资产结构特殊的情况,规定了业务资金、投资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投资资产和非投资资产的管理要求;对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等
9、进行了规范;针对保险行业信息化水平高的特点,对保险财务信息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加强对保险集团财会工作和财务风险的管理要求。近几年,我国保险集团发展迅猛,金融综合经营和保险企业的集团化趋势日趋明显,在保险市场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为规范保险集团的财会行为,指引第十一章专门对集团化经营模式下财会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是要求保险集团防范风险传染效应。指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集团应当加强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相互融资、担保、租赁、销售产品、资产转让等内部关联交易的管理,防范风险传递;二是规范集团集中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对资金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等模式进行了规范。 (六)对保险财会工作的新
10、模式、新事项进行规范。随着保险业发展,保险财会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例如集中管理模式日益普遍,资金管理逐渐引入第三方支付,这些变化提升了工作效率,但也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需要进行规范。针对集中管理模式,指引在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方面,对财务集中管理问题进行了规范。针对目前资金管理中出现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了有效的控制资金风险,指引第四十四条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质和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划转的资金量,分别不得超过公司资金总量的20%、60%。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
11、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12、指引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二)负责资金管理; (三)负责预算管理; (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 (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对财会核心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
13、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但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管理模式、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 年度保费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或总资产在500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80人;年度保费规模在100亿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50人;其他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20人。 以上人员不包括集中核算中心的非管理人员。 第十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
14、门应当具有熟悉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原理和实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统一制定各级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轮岗制度、培训制度以及分支机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等。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财务负责人行使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会部门负责人职位。保险公司设立多个部门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财会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应满足保监会对财会部门负责人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15、二)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具有财会专业学士学位以上,或者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总部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六)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 (一)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二)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16、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任命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需要指定临时财会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在做出任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会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备案表; (二)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履历表; (三)拟任财会部门负责人的
17、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原任职机构同意调离的证明材料; (五)原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任命的财会部门负责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不予备案,并责令公司改正。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监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属于离任审计范围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财会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包括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认可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实施分支
18、机构财务经理委派制,各级分支机构财务经理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财会部门和人员的指导、监督,定期进行检查,防范分支机构的财务风险。 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任何公司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 (二)会计估计; (三)会计科目; (四)账务
19、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单元、计量方法、计量模型、计量假设等具体规则;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方法、标准、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等具体规则; (三)分拆核算的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等具体规则。 第二十六条 除本指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业务、财务、精算、投资等数据的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基础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流程,准确核算交易类、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计量财务报告
20、准备金,对准备金的真实性、公允性负责。 保险公司财会部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对精算部门提供的责任准备金进行独立分析,重点关注各项责任准备金计量方法、计量假设的合规性以及责任准备金的偏差率、波动性,对发现的不符合准则要求和不合理的情况,应当与精算部门沟通或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方(如有)应当明确各方在委托资产会计核算、单证交接、数据传输以及数据核对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二)主核算人应当按照委托方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采用集中模式的,应完善内部流程,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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