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合作社岗位职责(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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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村合作社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农村专业合作社 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黄祥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人民公社解体后、我国农村进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给包括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明确的法律地位。那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怎样科学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本文拟就有关问题以东瀼口镇为例作一些探讨。 一、东瀼口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通过采取“政府引导、典型引路、政策扶持、规范运作”等有效措施,东瀼口镇农村专业
2、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多行业、多领域、多层次分布的局面。据统计,全镇22个行政村,共有农民6759户,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9个,参加或入社的农民1176户,占全镇总户数的17%;注册基金总计200多万元。从其涉及的行业和范围看,从事种植业的5个,从业农户1006户,占合作社总户数的87%;从事养殖业的3个,从业农户150户,占合作社总户数的13%;从事加工业的1个,从业农户数20户,占合作社总户数的2%。 入社100户以上的有3户,其中,雷家坪柑桔专业合作社高达800户,有活动场所的5家,建章建制且有档案的3家,实际与农户互动的仅有两家。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走“市场+合作社+
3、会员和农户”路子,初步形成一头连农户一头接市场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农民自觉进行大田种植结构调整,并向规模化发展。这些专业合作社涵盖了种植、养殖、加工、仓储、销售等多个领域,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示范引领作用比较明显。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一些难点和问题,克服了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市场竞争力较弱等不足,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看,东瀼口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根据经典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定义,它们中的大多数只能被称之为“协作体”,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在现有的条件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制度不够完
4、善,内部建设亟待完善。从整体上来看,东瀼合作社有部分是以个人合伙形式登记的,没有变更、清算等方面的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亟待健全。有些已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制订不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更重要的是,由于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少专业合作社在重大事务安排和日常活动中民主氛围不浓,社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二)合作层次较低,产品加工程度较低。在目前阶段,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联接机制不紧,仅局限于向农户和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种苗种禽、产品回收等服务,与成员农户建立的是一种购销关系,而以资本为纽带、利益联接紧密、开展产供销加一体化经营的少之又少,参与市
5、场竞争能力明显不足。农村合作社受自身生产设备和技术所限,农作物深加工难以为继。仅靠初级买卖所得的利润非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积极性。 (三)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发展后劲不足。目前该镇的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起步较晚,处于“雏形”和“半成品”状态,底子薄,积累少,启动资金极为有限,发展后劲不足,引资能力较差。合作组织经费往往靠行政资助,容易出现“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局面。据调查,九家专业合作社真正能靠自身实力运转的最多一至二家。这就导致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脆弱。可想而知,这类合作社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所发挥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四)品牌
6、意识不强,阻碍高位发展。从调查情况看,合作社商标建设情况更不乐观。9个农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1个注册商标,就是雷家坪柑橘专业合作社“雷家坪”商标在正常使用。这对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都将起到极大的制约作用。市场需求的是有品牌的 1 合作社产品,一个农业合作社,只有统一品牌,才能够把名头做响,把合作社做大。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调查,我认为主要原因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农户连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它有效地解决了许多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深受农民的欢迎。但就实
7、际情况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没有认识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和发展前景,特别是对其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没有切身体会,创办或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情不高。 (二)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合作社的管理层大多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普遍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甚至有极少数合作社组织者以获得国家项目支持为目的等等,致使合作组织的功能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缺乏优秀的高素质人才将会成为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 (三)运作资金短缺,扶持力度不够。调查发现,东瀼口镇9个专业合作社反
8、应最强烈的问题就是资金短缺问题。从政策扶持的角度来看,镇党委政府虽然在资金、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严重影响了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 四、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的中介,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杠杆。2023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来规范约束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我们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9、二)典型引路,多方参与,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事实说话,靠典型示范带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种植、养殖、加工等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重点扶持,规范运作,培养一批有说服力、有号召力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和引导,带动面上工作的平衡开展。 (三)加强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要把培训合作组织带头人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加大投入力度,配备良好的师资,创造更好的条件,做好合作组织带头人的培训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培训班,加大对入社农户的科技知识培训力度,力争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同时又熟悉市场
10、的人才队伍。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好的政策扶持。在资金方面,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贴息贷款时间延长至3-5年。在税收方面,对合作社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应适当减征相关税费。在用地方面,允许合作社经济组织通过入股、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用地,对其使用期限和费用可以适当的延长和减免。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稳步发展。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而是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
1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三是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的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澄城县王庄镇如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王庄镇是我县农业大镇,主导产业以苹果、生猪等为主。近年来,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大做强苹果、生猪产业决定精神,依托镇域自然资源优势,
12、加快苹果、生猪两大产业建设,使苹果生产、生猪养殖成为促农致富的朝阳。为打造地方区域的特色产业,实现农家产品销售呈现规模化经营,我镇先后成立了14个苹果专业合作社和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本着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为农民定期提供果树修剪、施肥等各方面的务果技术,虽然在不同层面上调动了农民务果、优果的积极性,带动了全镇苹果产业大发展。但其专业合作社应有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借助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结合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我谈一谈自己的见解,与大家共同学习,不对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互助合作和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
13、原则,组建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们在组织农民进行农产品生产、销售最后打入市场、发展产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归根结底就是为农服务,为“农”服务包括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长期以来,我们王庄镇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占多数,没有形成规模化,这样 就导致了劳动力投入成本大、产出少的局面。靠天吃饭,传统耕作生产方式导致农民的收入不够稳定,农民也不能很快的走向致富的道路。我镇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涉及苹果和生猪两个产业,洛城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经过两年的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
14、段,它的发展还很不成熟,从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分析,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自身综合实力不强。从总体上看,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规模、数量,还是功能作用的发挥方面,都还是低层次的。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功能不强。有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运行不规范。有的合作社只挂个牌子,没有真正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有的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损害社员利益的现象发生。从发展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来看,主要是有一个优秀的管理人才。合作社的发展要求有一位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较高威望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又要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但现实农村中这样的带头人很少。自身的这些问题导致产销衔接不紧密
15、,一般停留在产前产中的提供优良品种、技术服务等,对于产后提供销售服务,开拓市场、农产品加工、营销等方面涉足太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与企业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其二是外部环境不适应。首先是思想认识不同意。目前,很多农民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在农村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还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对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还不太清楚,对合作社不放心、不积极。同时,作为镇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够重视,没有把合作社作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没有具体的工作要求,没有培育和示范引导的意见和措施。在农产品供求关系出现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供
16、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手段,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更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正视问题,寻求对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的发展。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农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一群生产同类 作物的农户形成自发性组织,实行土地连片开发,广泛使用机械化生产工具,实现规模化耕作,降低单位成本,技术共享,提高产量、质量,有利于实现农作物规模化生产、发挥规模效应并且有助于节约生产成本及优化种植结构,从而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但是,由于一家一户小农
17、生产经营模式长期存在,导致农民的思想保守,不愿意接受新的生产经营方式,进而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普及推广。没有农民的 支持,使得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不能凸显出来。因此,转变农民的思想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我们可以开展专家讲座,让农民认识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并且能更深层次的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让农民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接受这种新型的生产方式。在这一方面,我镇绿润苹果专业合作社就做的比较好,在成立专业合作社之前,经过多次召开群众代表会,果农代表会,统一思想,并聘请相关专家到会议讲解,着就使得果农理解接受,今年的苹果销售期间,该专业合作社又能积极联系客商,给果农带来极大的方便。 二
18、.统筹经营和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一头联市场,一头联农户,在农户与市场的对接上,发挥了“中介”作用,有效的解决了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进入市场难的问题,实现了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新的转换。同时,广大农民也通过专业合作社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以改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使农民能够获得农业产业链中的平均利润。从目前存在的合作社情况看,大部分是以“种植大户”、“种植能手”为主导建立起来的,这种联合给社员们带来了技术优势,但如何带领社员们走向市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人才;另外,专业合作社普遍缺乏专职财会人员,导致账目不规范,会计的核算与监督职能不健全,不利于专业合作社
19、持久、稳定发展。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程度较低。农业产业链短,农产品附加值地,产业化经营程度低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阻碍农业发展的根本问题。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绝大部分合作社结构松散,以解决初级农产品销售为主要目的,没有形成自身的产业链,产业化程度低,无法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经营管理水平低。因此,统筹经营和管理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 三.加强联合发展。王庄镇目前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少、规模小、资金实力低,自身发展能力不强,这就需要周边同类或互补的专业合作社联合,防止恶性竞争,逐步使专业合作社成为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所以,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也是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
20、发展的一个必要途径。 综上所述,转变观念,统筹经营和管理以及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系都是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的客观条件,因此我们应该从全局出发,全力做好一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促使农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推荐第2篇:农村合作社注册 农村合作社注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
21、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
22、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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