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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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3年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的通知 厅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建设社团: 经研究,2023年建筑工程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将于10月开展,现就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凡以下人员可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属下列范围的人员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1、凡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交流中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等省属人才中介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
2、事代理,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符合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对象 在建设行业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给排水、燃气、城市路桥、工程测量)、白蚁防治、园林工程、设备安装、建筑机械、暖通、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弱电、综合布线、安防设备)、建筑材料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离、退休专业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
3、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按“多师制”原则,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类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类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类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条件 1、技术员 大学专科、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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