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docx
《2023年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 【发布单位】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 【发布文号】劳社202358号 【发布日期】2023-07-18 【生效日期】2023-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定 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202358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医疗
2、保险事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 1.设立医保专用窗口,接诊医护人员必须对就诊参保人员是否人、证相符进行审核。 2.按照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收治参保人员,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3.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进行公示,并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4.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实行“费
3、用清单”制度。 5.诊治过程中,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出现以下行为视为违规 1.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 2.违反卫生部门制定的住院病人管理规定,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病人不住院接受治疗的挂床住院行为。 3.违反卫生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将可在门诊治疗,或门诊观察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的降低入院标准行为。 4.挂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住院医学文书的虚假住院行为。 5.患者或医患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 6.采用虚
4、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诱导住院行为。 7.违反“三首”负责制,推诿拒收可在本院住院治疗病人的推诿病人行为。 8.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医嘱外用药的滥用药物行为。 9.违反规定,将不可报销药品或物品串换成可报销药品的行为。 10.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的行为。 11.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等行为。 三、对违规行为认定的标准及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该遵循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
5、部门根据再次核实的情况和专家的意见进行认定。 1.同一种病两周内非急诊或常规疗程安排的再次入院,依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住院病历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后,作出是否属于分解住院的认定。 2.发现住院病人不在院接受治疗且无合理原因的,作出挂床住院的认定。 3.对收治住院,但也可在门诊或门诊观察治疗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必要时调阅或现场查阅住院病历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后,作出是否属于降低入院标准的认定。 4.在对住院参保人员日常巡查时,查验人、证不一致即可作出冒名住院的认定。 5.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或通过举报线索追查核实后,作出挂名住院、诱导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的认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安徽省 劳动 社会保障 卫生厅 财政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