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作社岗位职责制度范本(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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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合作社岗位职责制度范本(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目录 第一章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章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章合作社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 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2、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合作社名称: 第二条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合作社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作社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条 合作社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合作社以全部资产对合作社的债务 承担责任。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合作社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名称、出资额
3、、出资比例 第五条 董事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董事出资的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成立后,董事缴付出资后,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后,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印章向董事签发出资证明书。合作 社应将出资证明书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关和主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合作社名称、合作社成立日、投资金额、出资日期、签 发出资证明书的日期。 第五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 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进行监督, 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选
4、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董事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合作社新增资本; (七)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董事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董事应当
5、转让股权通知发出后30日内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在3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董事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董事名册。 第七章 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合
6、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合作社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董事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的内容、日期及地点。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董事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
7、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但董事会对合作社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社形式、修改合作社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会,并向董事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经营计
8、划和投资方案; (四)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协助总经理拟订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条 合作社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及合作社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作社的具体
9、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合作社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社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九章财务、会
10、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董事。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利润分配按照合作社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营业期限为年。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
1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宣告破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作社解散时,应依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合作社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涉及合作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合作社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交送原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合作社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12、。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董事共同订立,自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其中,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董事签名(盖章): 2023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合作社制度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三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社员大
13、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职责: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
14、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 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对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
15、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或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
16、一票”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 本社“三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17、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入社管理程序: (一) 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二) 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会应做出答复,经社员(或社员 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三)加入本社后,社员持有统一印制的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四)入社后社员享有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五)入社后社员必须履行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社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从事与本
18、社牲畜、家禽的饲养接有关的团体社员;社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五条 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六条 本合作社社员接受合作社养殖技术服务等指导,按时参加活动,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任务,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合作社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信息上传下达,开展合作社养殖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第八条 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 合作社。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
19、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 合作社退社管理程序: (一)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 (二)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三)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四)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五)退社社员需要将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第十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
20、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第十一条 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社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隆阳区茂森养殖专业合作社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社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
21、机制运行。 第三条 社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投票等方式进行民主选举。 第四条 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社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社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社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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