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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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一) 作者:刘静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统一合同法,至今已经颁布实施6年了。它应是我国近期立法较为成功的一部,立法过程中注重吸收学者的意见,可谓是开了学者立法之先河。像后来的民法典、物权法等均属于此类。它共三编(总则、分则、附则)、23章、428个条文,应是我国迄今为止通过的条文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民事立法了。 合同法总则是对各类具体合同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的概括和总结,主要有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如合同订立过程的细化、电子交易新型缔约方式的
2、确立;格式条款;缔约过失;同时履行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及合同解释等新制度。在合同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方面也有新的创新之处。 合同法分则包括了15个有名合同,对各合同的概念、特征、权利义务作了详尽规定。有些合同的性质则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如赠与合同(诺成合同)。 尽管如此,合同法仍是存在着一些不妥和疏漏之处。有法学家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诚然,法律本是顺应社会之需要而被制定,但因人事无穷而法条有限,欲以一次立法涵盖所有法律问题确实不能。而且社会新生法律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层出不穷,这往往是立法者立法之时所难以预见。因此,法律漏洞必然出现,对其填补的方法,可以
3、有立法与法院裁判两种途径。透过这两种方法的填补,不仅可以消除法律漏洞的现象,而且可以促进法律在发展演变中日益适应社会规范的需要。 所以,随后的一些司法解释及时地给与填补和解释。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就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合同法作出了解释,主要针对新旧法律适用问题、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请求权竞合等问题,就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掌握构成的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共有30条。现正在制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另外,像商品房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86条款)的批复等,一定程度上也就合同法的一些条文作了明确和补充。 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规定了三个衔接点,以完成
4、新旧合同之间的衔接。分别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期以及合同的效力。具体(1)涉及到合同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成立的是否适用新合同法;(2)合同法实施之前某些履行期较长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出现履行期跨合同法实施之日的,若以成立为衔接点,则出现既适用新法又适用旧法的情况,为解决法律交叉适用问题,解释以履行期为衔接点,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不仅是为了解决履行问题,而且也是为尽可能使该类合同适用新的合同法规定。(3)在以效力为衔接点时更侧重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尽可能地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规定在合同适用当时无效,而适用合同法为有效时,则适用合
5、同法;确定无效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可能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在30条中就占了12条之多,这说明了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合同法本身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不可操作性。规则的不够明确、清晰可能会造成认识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法规则、体系进行梳理,寻找、发现新的合理的解释规则,并加以正确运用。梁彗星先生说过“合同法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法官的运作”。英美法系也认为“法律的规则和法律的精神存在于具体生动的审判实践之中”。因此,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官找法,无论是归纳推理,或是
6、 演绎推理,法官的职责均在于他要以其对公平、良知的理解去理性地寻找、发现法律,并进而适用法律,从而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 一、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理解和适用 第一条:在处理涉及新旧法交替时期的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合同成立的时间分别具体掌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一:上海一中院的“王利毅、张利霞与上海银河宾馆人身伤害案”(98年8月23日发生本案,同年9月28其父母向长宁区法院
7、起诉,2000年9月14日上海一中院受理上诉,2023年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明示了在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官如何根据自由裁量权选择适用法律。该判决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律原理、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审理的结果,创设了一些规则:如(1)确定了住客与宾馆之间法律关系为“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双方的主合同义务,还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2)明确了住客在宾馆内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负担的违约责任。宾馆的行为不具有侵权性质,与第三人不构成共同侵权; (3)本案适用合同法,不适用消保法,强调消保法所指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致人损害的限指经营者之服务直接侵害消费者
8、人身或财产的情形;(4)当事人不选择其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之法律基础不明确时,法院应依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确定。 由于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有明文规定,因此,遇有法律纠纷时,则面临着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鉴于本案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由于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该规定体现了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时通常采用的类推适用主义,该主义主张可就混合合同的各个构成部分类
9、推适用于各典型合同的特别规定,但在类推适用时,应斟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欲达成的经济上的利益和社会机能,而加以选择适用最相类似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是我国首例住客入住宾馆被害致死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案,面对我国立法的缺漏及司法的空白,审理该案的法官能够积极运用法律原理及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关系明确确认,对适用法律慎密选择,并运用法官自由裁量之权,确定银河宾馆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无疑使该案具有开创先河性。由于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2期刊载,因此也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判例的作用。本案的积极意义和影响显然是不容置疑的,但案件本身的可争议性和法律的不明确性却仍引发人们不断地思考,
10、以期寻求更大的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空间。 本案的发生,从实务角度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提出了疑问,如果合同关系中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合同责任时,违约方应该如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银河宾馆案的判决显然并未就该问题作出全面回答。 尽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肯定了银河宾馆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我国的合同法对于人作为损害后果,即生命的丧失的赔偿未有明文规定。因此,像本案王翰这样风华正茂、美好的生活刚刚开始就悲惨消逝,法律却难以对无价的生命给予一点有价的赔偿。 对于受害人王翰的父母作为侵害生命权的直接受害人,诉诸法院的请求(请求判令银河宾馆 赔偿其
11、经济损失79万余元,并要求银河宾馆赔偿其精神赔失费50万元,并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为:“王翰之死与财物被劫系罪犯仝瑞宝所为,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与王翰之死及财物被劫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人,故王利毅、张利霞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也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不支持王利毅、张利霞关于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 在现行的立法规定下,本案的判决已经创设了许多规则,两级法院的审理也均是在既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又要寻求司法创新之间进行平衡,但在最终保护结果上难免有所疏漏。对此主审法官周啸依然有些遗憾:“就是王翰生命的丧失作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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