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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PSM志愿者申请书 药品安全合作联盟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是:药品安全合作联盟, 英文名称:Partnership for Safe Medicines China,缩写或简称:PSM Chin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简称CNMA)、中国药学会(简称CPA)、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简称RDPAC)、中华医学会(简称CMA)、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简称CPIA),中国中药协会(简称CATCM)、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简称CAPC)、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简称CLPA)、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简称CPE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简称S
2、MERI)、中国医药报刊协会(简称CPNPA)等多家学会、协会和事业单位作为创始发起人,共同发起和成立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和广泛集结社会各界力量与资源,借助国际药品安全领域的成熟经验,并联合有关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利用行业药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共同帮助公众提高防范假冒伪劣药品和安全用药的意识和常识,协助和支持政府更好地实现全民药品安全和安全用药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挂靠在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工作范围: (一)向公众、医疗机构及药品销售商等通报假冒伪劣药品的危害及安全用药的
3、信息; (二)向公众传递有关药品质量、如何辨别假冒伪劣药品和安全用 1 药的相关知识,以及遇到可疑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 (三)向社会零售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传递假冒伪劣药品的相关信息,以及其在预防和处理这些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四)帮助公众提高对假冒伪劣药品的防范和对药品安全及安全用药的重要性的认知和意识。 (五)逐步开展涉及药品安全和安全用药的其他公益性活动和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成员以单位为主,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此外,凡热心于药品安全和安全用药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联盟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
4、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公约;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与本联盟宗旨和工作范围相关的行业、学科或领域内已开展大量工作或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成员加入本联盟的程序是: (一)向本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本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完成本联盟约定的工作;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维护本联盟的权益;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按理事会要求为本联盟的工作经费提供支持;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 (六)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条 本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5、经理事会表决可终止其成员资格。 2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一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公约; (二)决定本联盟组织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三)制订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五)决定本联盟成员资格的生效和终止; (六)制定本联盟的活动计划,领导本联盟各部门开展工作; (七)审议本联盟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会由创始发起人单位各委派一名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6、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成员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电话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在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行业、学科或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最长任期
7、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2/3)以上理 3 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联盟负责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职权的,应事先由理事长书面授权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委员会对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8、交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下设专业委员会,分别从不同专业领域和角度,按理事会决议、并与秘书处配合开展和实施本联盟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本联盟成立初期先行设立四个专业委员会,即“公众宣教委员会”,“药品打假委员会”,“医疗机构信息委员会”,和“媒体工作委员会”。 公众宣教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公众提高防范假冒伪劣药品和安全用药的意识和常识,协助和支持政府更好地实现全民药品安全和安全用药的工作目标。 药品打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和协调本联盟成员已各自开展的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各项工作,并负责与之相关的信息沟通和传递。 医疗
9、机构信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向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通报、收集、整理假冒伪劣药品的相关信息。 4 媒体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药品安全舆情和信息传播变化、协调新闻媒体对涉及药品安全及安全用药的新闻进行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本联盟成员按理事会要求提供的支持; (二)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三)承担政府委托项目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须按节约原则用于本公约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等,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财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2/3)以上理事表决做出决议。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全体发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本联盟成立大会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5 (完) PSM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志愿者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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