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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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
2、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
4、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人
5、员担任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6、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
7、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8、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
9、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10、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对会议所议事项应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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