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要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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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在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要旨 在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 裁判要旨 编者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价值观”的改变突显出人民群众日益膨胀的物质需求。社会中大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智慧换取安逸舒适的生活条件,但也有少部分人想着不劳而获,以为靠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可以投机取巧变成“有钱人”。天真的想法遇见残酷现实的结果不是“败走麦城”就是“锒铛入狱”。 据不完全统计,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诈骗案件在近几年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究其原因,现在社会上“聪明”的人多了,自以为通过一些经过包装的外壳,比如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等,可以巧妙
2、的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而不被发现。其中以利用合同为载体来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在这些案件中,有些案件被司法机关定性为合同诈骗,而有些却被定性为诈骗。如何准确界定两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因为两罪在量刑上有较大的差异。笔者本文以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列为素材,归纳总结出最高法在对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观点和裁判要旨,以供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参考、学习。 案列一 刑事审判参考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裁判观点: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而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1、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
3、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2、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 3、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
4、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 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案列二 刑事审判参考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 裁判观点: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余志华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而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1、虽然被告人两次都是通过口头合同将车辆骗来后进行典当,进而非法占有典当后的钱款,受骗的真正被
5、害方是汽车所有人而非典当公司,汽车所有人和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基于驾驶使用,所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并非是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而是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 2、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租车行为只是赋予了租车方对租赁汽车的使用权,并没有赋予其处分和利用该车收益的权利。而余志华在租第一辆汽车时,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将车赎回的情况下,冒充出租人的名义,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为防止案发,被告人又将租来的第二辆汽车予以典当后的典当款,用于赎回第一辆汽车。这一系列行为都充分说明,被告人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将租来的汽车予以典当后,非法占有典当款。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
6、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被告人客观上采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被告人以“租车使用”的虚假名义将汽车租出后,直接将汽车予以典当;在典当时,又使用伪造材料骗取典当行的信任,从而将汽车的价值转化为现金后直接占有。可见,被告人在租车、当车时均采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诈骗手段。至于其租车时使用真实姓名的原因,只是为了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诈骗行为顺利得逞。 案例三 刑事审判参考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 裁判观点:在买卖过程中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葛玉友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而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1、合同诈骗罪在客观
7、行为上,必须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来骗取他人财物。反之,尽管行为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但如果其获得财物并没有利用合同,而是采用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同样,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也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其他欺骗因素,那么,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直接以普通诈骗罪认定。 2、本案中从犯罪预备到犯罪实施整个过程,三被告人均没有利用合同来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与行为。主观方面,三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尽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在内,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如果想利用合同来进行诈骗,通常会与对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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