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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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肯定领导,依法对社区 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化帮扶活动,促进其顺当融入社会, 预防和削减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下面是我为家举荐的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资料,供应参考,欢迎参阅。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 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法(司发通202359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 监督管理、教化帮扶等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肯定
2、领导,依法对社区 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化帮扶活动,促进其顺当融入社会, 预防和削减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出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看法,根据规定报 批。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详细实施。 第五条 司法所依据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的托付,承 担下列社区矫正工作:(一)参加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收集相关材料,提出调查评 估初步看法;(二)参与入矫宣告,组织解矫宣告;(三)组建矫正小组,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四)制订、调整和落实矫正方案;(五)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和教化帮扶工作;(六)负责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3、迁居、会客、特定区域或者 场所准入申请的审核或者审批;(七)了解驾驭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状况和行为表现,并组 织实施日常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八)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九)依法托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日常联络和突发事务联合处置机制,加 强信息化协同建设,定期会商解决社区矫正问题,提高社区矫正 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加强刑事案件智能协助办案系统应用,推动社区矫正调查评 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帮助查找、刑事执行变更、再犯罪 案件办理、不批准出境报备、法律文书抄送等业务
4、网上办理,实 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调财政等 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及设施装备建设,落实社区矫 正经费保障,完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功能及运行保障。 第九条 社区矫正确定机关托付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评估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急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应当根据实施方法和省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相关规定进行。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过程中形 成的询问笔录、影像、调查记录等材料,应当伴同调查评估意 见书提交托付机关,供托付机关认定调查评估看法时参考。
5、除依法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说明的调查评估相关状况外,托付 机关应当对调查人、调查对象以及调查评估其他相关详细事项予 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被调查评估对象。调查评估完成前,社区矫正确定机关已经作出判决、裁定、 确定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不再出具调查评估看法。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拟建议人民 法院判处缓刑或管制的,可以托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 织开展调查评估,已经托付并反馈调查评估看法的,人民法院不 得重复托付调查评估。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确定机关应当查验并留存被告人或者 罪犯能够证明居住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相关材料,依据社区矫 正法及实施方法相关规定确定社区矫正执
6、行地。必要时, 可以征求拟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看法,听取被告人 或者罪犯本人看法。执行地一经确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执行, 不得推诿、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第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人 民法院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 报到的后果,责令其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对于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狱、看管所应当向社区 矫正对象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到县(市、区) 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期限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签 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
7、告缓刑的的社区矫正对象, 人民法院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 料应当包括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 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以及关于居 住地核实、确定的相关材料等。托付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的案 件,应当随卷附调查评估材料。对于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狱、看管所向县(市、 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括假释裁定 书、假释证明副本、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 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以及关于居住地核实、确定的相关材料 等。托付社会组织开展调查
8、评估的案件,应当随卷附调查评估材 料。对于被人民法院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人民法院 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 括暂予监外执行确定书、病残鉴定书或证明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结案登记表、接 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以及关于居住地核实、确定执行 地的相关材料。对于被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 正对象,监狱、看管所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的法律 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确定书、暂予监 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书或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起 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9、、出监所鉴定表或者改 造表现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送达回执,以及关于居住地核实、确定执行地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看管所、监狱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 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执行 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监狱或者看管所应当自收到暂予监外 执行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执行地社区 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公安机关、监狱或看管所在移送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 正对象前,应当通知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协商确 定移送的时间、地点等。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要求将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
10、矫正对象干脆移送至医疗机构或者居处等,办 理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在社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以在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治疗的医疗机 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 第十五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办理接收手续 后,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 正,并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打算。 第十六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法律文书后, 发觉社区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报到的,应当马上组织查找,告 知社区矫正对象近亲属、监护人或者保证人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 定时间报到的状况及后果,并书面通报公安机关、确定机关或原 服刑的监狱、看管所帮助追查。 第十七条 对外
11、省籍转入本省接受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 行罪犯,省监狱管理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外省同 级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指定一所监狱或者看管所接收罪犯档 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刚好书面通知执行 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八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 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 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九条 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管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二)报到接收、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文 书材料;(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等有关文书材料;(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化帮
12、扶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其次十条 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相关文书材料;(二)社区矫正方案;(三)确定矫正小组和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材料;(四)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教化学习、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公益活动等记录材料;(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核查等有关文书材料;(六)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的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其次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确定不少于三人的矫正小组成员,并将矫正小组成员 姓名、身份及矫正小组责任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成员不能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13、司法所应当适时调 整。 其次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联系,指导、 督促帮助开展监督管理和教化帮扶工作。 其次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应当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应当不公开进行。 其次十四条 入矫宣告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参与宣告的单位和人员;(二)核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三)依序宣告实施方法其次十条规定内容;(四)发放、签收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健康等缘由不能到现场参与宣告的,可 以采纳远程视频宣告或上门个别宣告,并保留影像资料。 其次十五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在社
14、区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矫正方案制定。司法所负 责收集资料、进行评估分析,征求相关看法,提出矫正思路,形 成矫正方案,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认定后实施。 其次十六条 矫正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二)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状况;(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状况、悔罪表现、特性特征、健 康状况、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状况;(四)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调查和分析状况;(五)矫正目标及矫正工作思路,拟采纳的监督管理、教化 帮扶措施;(六)实施效果评估;(七)其他须要列明的事项。矫正方案应当体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要求,实行一人一案,并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及矫正
15、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 以调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矫正方案可 以适当简化,制定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制定未成年人矫正方案, 应当实行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 其次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矫正方 案实施过程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司法所、矫正小组等开展针对性 监督管理和教化帮扶活动。 其次十八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依据 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确定暂予监外 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以及日 常考核奖惩等状况,实施分类管理。 其次十九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不同类 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措施和方法
16、应当有所区分,可以实行调整 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频次等措施。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司法所当 面报告遵纪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管理、参与教化学习、公益活动等情 况,并递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可以依据须要增加社区矫正对象当 面报告的频次,但不得给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 影响。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健康等缘由无法到司法 所当面报告并递交书面材料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托付矫正小 组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代为递交。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无法书写书面材料,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监护人代写,或者由其本人口述,司 法所工作人员予以记录;递交的书面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
17、当退回重写。 第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报告 本人身体状况。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 提交一次妊娠检查报告;属于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三个 月提交一次病情复查状况。 第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报告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提交复查状况的期 限: (一)病情持续,短期内难以治愈的; (二)保证人供应担保,且保证人能正常履行义务的; (三)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再犯罪风险较低的。延长期限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实施方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予以训诫、警 告或者被治安管理惩罚等惩处的,自惩处之日起
18、六个月内不得延 长报告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提交复查状况的期限。已经批准延长期 限的,应当予以终止。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接触同案犯、有其他违法行 为的人员等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社区矫正对象确有特别缘由须要接触禁止接触的人员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看法后报经县 (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下列情形须要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就医、结婚、离婚、生育、参与考试等须要离开 执行地的; (二)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
19、、诉讼等活 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参与的; (三)法定节假日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 (四)本人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处 理的; (五)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须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不 包括赴外地务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在收到外出申请当日对社区矫正 对象外出理由、期限、目的地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 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或者报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 正机构应当自收到报批材料的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发放社区矫正审批事项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单次申请外出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
20、应当报设区的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县 (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审批结果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情 况刚好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执行地 的,应当刚好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办理手续, 照实供应其外出期间取得的食宿、交通票据,以及其他与外出事 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等证明材料。社区矫正对象因特别状况无法按时返回,须要延长外出期限 的,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履行报告 手续,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发觉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县(市、区)社区 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责令其马上返回,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
21、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须要申请经 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不包括设区的市城区)活动的, 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材 料,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程 序审批,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常常性跨设区的市、 县(市、区)活动: (一)外出理由应当符合实施方法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 规定; (二)每月至少来回所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三次及以上的; (三)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出行目的地和出行 路途明确、固定,出行时间、频次规律; (四)除必需途经外,不包括常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 区)活
22、动外的第三地。 第四十一条 常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一个 批准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矫正期限不满六个月或者常常性跨设 区的市、县(市、区)活动无须六个月的,县(市、区)社区矫 正机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批准的有效期。社区矫正对象常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出行 目的地、出行路途、时间、频次不固定且无规律的,应当根据正 常外出管理的规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在批准常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 的有效期间内,社区矫正对象每次外出前应当至少提前一日以电 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做好记录并向县 (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备。社区矫正对象只能在批准的设区 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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