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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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附件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 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
2、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商务部门负 1 责总部企业的引进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工信、科创、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国资、知识产权、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各区政府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各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章 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五条 广州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
3、下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
4、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房地产业: 3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四)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各级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以单
6、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七条 各区要加强培育总部企业的工作,构建从“种子企业”到“总部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建立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的培育型企业信息库,对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培育型企业要出台扶持政策,提供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优质服务。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八条
7、 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总部企业认定成果的作用,切实做好引进、培育和跟踪服务企业各项工作。各区要建立本地区总部企业、培育型企业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和统计数据,建立完善市区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对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60万元以上的总部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对在我市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租房补贴。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总部经济集聚区,每年给予每家集聚区50万元财政补贴。 第十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的政策和服务: (一)荣誉表彰。市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广州市总部企业”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协调服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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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广州市 促进 总部 经济发展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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