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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供用水合同(陕西水务集团略阳水务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略供水 号 略阳县城市供用水合同 供水单位:陕西省水务集团略阳县水务有限公司 用水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为了明确供、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水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区域供水的实际现状,经供、用水单位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供水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用水单位供水。 (二) 监督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规定。 (三) 有权向供水单位提出计费水表复核、校验周期与自来水管更换申请。 (四) 有权对供水单位收缴的水费申请复
2、核。 (五)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六) 保证计费水表、表井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单位人员抄验水表,并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 根据陕西省城乡供用水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总阀门及总阀门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户自行安装及日常维护、保养。用户表后管道设施由于质量等问题产生的水费及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供水,不得将自备水源与供水管网连接。 (九) 用水单位申请用水需在供水单位公共供水覆盖范围之内,必须符合供水安装条件,用水单位或个人私自安装的供水管道及设 施,供水单位有权不予供水。 (九) 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量
3、器具必须经过有专业资质的水表检定 站进行首检,用户需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后方能供水。 第二条 供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用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址范围用水。 (二) 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供水水质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三) 用水单位搬迁或其它原因不再使用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单位有权拆除供水设施。 (四) 水表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凡水表口径在20mm以下者须每三年接受一次检定,水表口径在25mm以上者须每年接受一次检定,水表检定工作有计量部门授权的水表检定站进行,检定费及拆装费由用水户承担。 (五) 对用水单位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单位负责复核和校验,在允许
4、误差范围的,校验费由用水单位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校验费由供水单位承担,并增减相应水费。由于供水单位抄错表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六) 计划性停水,供水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故障性停水,供水单位在停水后立即告知用水单位停水原因、停水期限,用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 (一) 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单位为吨,准确度等级 级,共计 块贸易结算用水表。 (二) 供水单位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结算办法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供水价格执行。 (三) 供水单位水费结算实行一月一抄表,按量计费,按月结算。 (四) 每月120日用水单位抄查水表,具体以水费通
5、知单为准,抄表通知单留置在用水方的指定位置或者单元楼公示牌、进户门口显著位置,均视为送达。用水单位应在抄表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交清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责任 (一)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 。 (二) 产权分界点给水一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归供水单位所有,由供水单位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一侧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水单位(个人)所有,由用水单位维护管理。 (三) 用水单位计量水表应由供水单位装设、加封,用水单位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转,严禁擅自拆装。如有异常需维修或校验,用水单位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实施,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 (四) 在供水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水设施
6、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并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该供水方式属二次加压转供水,用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 行,对蓄水池设备应定期消毒防止水质二次污染。如用水单位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质污染,发生不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水单位负全部责任,供水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用水单位逾期不缴纳水费,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单位按每日支付1.5的违约金。 (二) 用水单位拖欠水费经催缴仍未付清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水。 (三) 其他违约责任按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略阳县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
7、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它约定 (一) 本合同自供水单位,用水单位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合同变更按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执行。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略阳县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三)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 (四) 本协议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五) 不存在一方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强加给对方意志的情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水单位: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用水单位: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日 月 供用水合同(陕西水务集团略阳水务有限公司) 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 杭州余杭水务有限公司用水服务供水指引余杭水务公司 供用水合同 城市供用水合同 城市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材料) 流长 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物业定稿 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个人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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