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法岗位职责(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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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劳动法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劳动法 劳动法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 )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2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B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C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D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下列选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表述,哪一
2、项是错误的?( ) A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有仲裁协议的,可以进行仲裁 B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D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则可以仲裁 4下列争议不适用劳动法的是( ) A李某雇佣赵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赵某就报酬发生争议 B大学生刘某利用暑假时间到某公司勤工俭学,刘某就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C某企业工会主席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D某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年终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张某去甲公司应聘,声称自己是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
3、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准备以高薪委任张某,并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5假设张某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后经了解,张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实际上是高中毕业。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B张某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该合同无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6在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张某因违反交通规则而被行政处罚的 C张某在产期内,但其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D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的
4、 7张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张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乙公司高薪聘请张某,张某就到乙公司上班,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张某追偿赔偿额的50 D张某将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乙公司,甲公司有权直接起诉乙公司和张某 8假设张某在操作机器时受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在受伤前,张某为自己投了人身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B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张某不再享受工伤保险 C在医疗期间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D单位认为张某未缴纳工伤保
5、险费用,并且对张某的受伤无过错,因此张某不享受工伤保险 9假设张某与有关单位发生争议,张某想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单位就工伤医疗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B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可以进行协商 C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D张某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下面有关竞业限制规定正确的是( ) 不得超过3年 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富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标准工时 2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法律事实 4劳动者 5劳务派遣 三、
6、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 1劳动合同的特征 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3、解决劳动争议各种方式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 1甲某于2023年6月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23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甲某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甲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甲某与饭店已签了劳
7、动合同,甲某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由甲某去做餐饮部工作。甲某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 问题: (1) 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 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甲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甲某维护其合法权益? 2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其中有2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
8、工资。(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试分析:(1)该煤矿招收工人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为?为什么?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律情况?为什么? 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推荐第2篇:劳动法 劳动法 众所周知,我国有关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已于今年出台并生效,这对于改善我国劳动者就业环境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如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9、法更加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而作为该法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于2023年5月1日生效,就在不久之前,即2023年9月18日,国务院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地位对比中属于弱势,而相关新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平衡这一地位,这也就是法律的作用之一,通过法律的杠杆作用,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然而,在座的各位,则是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作为大学生,虽然有丰富的书本知识,但是当步入社会的大潮时,尤其是成为一个劳动者时,可能对自身合法权益没有
10、一个系统的认识,因此,今晚,本人就结合法律的现有规定以及社会现实给在座各位讲解一下有关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各位步入社会后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劳动权益,今晚主要分三部分进行讲解,首先本人先介绍一下有关劳动合同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其次就是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注意事项,最后则是就业后如何维权、做好自我保护措施。 推荐第3篇:劳动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颁布日期】2023-12-20 【实施日期】2023-01-01 【标 题】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
11、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12、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
13、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 (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故意犯罪的;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4、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 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
15、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
16、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 (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17、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18、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 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 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 (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
19、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 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
20、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
21、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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