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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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灵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消防综合治理,提高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2、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发改委、经委、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交通局、建设局、文化局、民政局、煤炭局、林业局、宗教局、商务局、人防办、规划局、体育局、广播旅游电视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房管局、电力部门、物
3、资部门、通信部门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署或全市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4、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并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各有关单位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
5、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1、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
6、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监察局 1、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 2、依照法律追究失职责任。 公安部门 1、执行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执行消防法第 四、十 四、二十 四、二十五条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
7、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及时调查火灾事故。 发改委 执行消防法、城镇规划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经委 执行消防法第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五、六条规定,负责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8、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 财政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和意见第十条规定,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和合同制消防队经费的保障。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教育体育局 执行消防法第 二、 六、十 三、十六条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 七、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过程,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
9、所不得办理教育许可证。举办大型活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劳动局 执行消防法第三条及意见第十 一、十二条规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培训内容;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 交通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十 七、三十三条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公司、客运车站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 建设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 十、十 六、二十一条和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部门对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签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10、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总体验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对本系统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督促整改;对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事先通知消防部门。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 规划局 执行消防法第 三、 八、十四条和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抓好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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