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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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文档 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在广东省中山市内如发生需要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事情,如何进行方合法呢?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就此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部分省市对此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鉴于广东省及中山市并无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规章进行细化,故只能按照相关法规及指导规则对上述罢免问题如何合法进行厘清及归结。 本人认为,有两种方式:其 一、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的方式;其 二、通过业主大会进
2、行罢免的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两种方式依法进行时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应如何进行呢?下面就此过程谈谈看法。 一、通过业主委员会罢免的方式。 根据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须明确罢免所指向的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存在终止资格,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形,应以经合法程序的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委员资格的规定条款、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 1 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3、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规定作判断依据。 (二)若属于可罢免情形,须注意的几个方面。 其 一、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出罢免建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终止不宜担任委员的该委员资格。如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件中已明确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终止
4、业委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依此授权按规则进行罢免事宜。否则须具持业主大会书面的授权文件。 故此,业主委员会可在定期的业主大会上提出上述罢免提议,由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实际情况需要迅速处理的,可以按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情形召开临时业方大会会议解决授权问题。业主大会的成员若过于分散,难于通过集中讨论的形式进行决议,可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授权。具体方式应注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 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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