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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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法规分类号】307101199766 【标题】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7.08.01 【实施日期】1997.0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号 【题注】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
2、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
3、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 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4、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
5、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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