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地理标志工作汇报(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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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地理标志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 是(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
2、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管理的国际条约或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
3、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管理的条约和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
4、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因此,地理标志和原
5、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
6、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
7、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 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
8、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 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
9、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
10、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
11、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
12、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 发表时间:2023-1-29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高金军、刘月丹 (此论文获2023山
13、东律师论坛民事类三等奖) 内容摘要:本文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出发,系统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正文: 一、引言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殊品质通常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有关,保护地理标志,宣传和推销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也就是在推销产地优秀的历史和文化。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它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正是因为这些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导致了广泛
14、的针对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仿冒和侵权,对地理标志的恶意抢注也层出不穷。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农业大国,对地理标志进行系统保护更是至关重要。 二、地理标志的含义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协调和统一保护地理标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例如:“新
15、疆葡萄干”是指产于我国新疆地区,并且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风干工艺等因素,决定了该种产品的特殊的风味和品质。不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又不完全属于同一概念,因为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也就是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是来源地、质量的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获得救济。地理标志可用来标明特定商品的来源地,而无论该商品是农产品还是制成品,因此,在某一地域的生产者只要符合地理标志所有人规定的标准,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另外,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属性
16、。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也是采用国家居多的一种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以及欧盟,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种是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规定注册和保护条件及程序。以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为代表,有19个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第三种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为加入WTO的条件之一,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国际接
17、轨,我国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努力与TRIPS的要求相符。从1994年中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来,已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保护法律体系和制度。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以下几种途径: (一)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202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别有用心抢注地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将是一个有利的制裁武器。 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主要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
18、标实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这就是说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因为在理论上,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 按照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
19、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和审查、注册工作。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起,到2023年底,共注册地理标志219件。仅2023年一年就核准注册地理标志81件,占注册地理标志总数的36.99。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公布的800多件驰名商标中,有涉农产品商标近100件和地理标志4件(“安溪铁观音”、“库尔勒香梨”、“柘荣太子参”、“景德镇瓷器”)。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 1、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名称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
20、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目的在于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壮大集团优势,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和力量不足的缺点,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不过,由于集体商标申报难度越来越大,核准周期加长,审查更加严格,目前全国拥有集体商标的数量比证明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都要少。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截止2023年底,商标局共受理集体商标申请252件,但仅核
21、准注册35件;而受理 证明商标申请605件,核准注册235件。原产江苏射阳县的“射阳大米”是我国首家使用地理标志的大米集体商标。 2、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业内人士把证明商标的价值概括成一个形象的公式:即土特产+文化+法律保护=证明商标,其意义不言而喻。获得证明商标的商品一般都拥有可以证明其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特定品质。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以
22、证明商标制度,促进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国家,仅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有350个,葡萄酒一项就能带来数百亿美元的外汇。法国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农产品证明商标对促进特色农业的发展、推动农业化进程,作用不容低估。 根据证明重点不同,证明商标可以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 (1)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 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是指重点证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中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承担了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无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立法,地名-般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所以通过证明商
23、标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成为了一种可行的办法。 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2)品质证明商标 品质证明商标,是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如产品具有某种质量,采用了什么制造方法等。绿色食品标志就是典型的品质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作为品质证明商标注册的例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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