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准离婚判决书格式】判决不准离婚经典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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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不准离婚判决书格式】判决不准离婚经典范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庐民一初字第01432号 原告:金某,男,1970年1月5日诞生,汉族。 托付代理人:郑中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女,1974年11月19日诞生,汉族。 托付代理人:刘圣海,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托付代理人郑中华、被告程某及其托付代理人刘圣海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1999年10月,双方通
2、过婚介所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12月12日婚生子xxx诞生,现在合肥市xxxx。2023年12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7年了,没有回家一次。因双方是经人介绍的,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婚后感情基础一般,但婚后6、7个月的一段时间内双方比较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好,此后,原告发觉双方脾气、性格、爱好等差距较大,且被告常常因生活琐事无端与原告争吵,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就离家出走,常常数日不回家,对儿子也不管不问,被告常常猜疑原告有不正值的男女关系,并到原告家进行殴打、谩骂,严峻影响原告的工作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告离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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