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宅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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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宅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建立镇(街)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的通知,参照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后宅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并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一、管理原则本管理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后宅街道办事处聘请,为后宅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参谋、法律事务处理等服务的相关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不行使任何行政职能。法律顾问在执行后宅街道办事处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统称“后宅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被聘任的法律顾问与聘任主体之间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二、任职条件及职责权利(一)任职条件。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
2、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2.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3.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4.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二)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为后宅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参与街道办事处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社区公约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3.参与后宅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讨论研究;4.根据后宅街道办事处委托
3、,代理后宅街道办事处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5.受后宅街道办事处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或协助苏溪镇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6.受后宅街道办事处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7.对涉及后宅街道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8.向后宅街道办事处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改革和法律的信息;9.办理后宅街道办事处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三)顾问职权。法律顾问享有下列职权:1.应邀列席或参加后宅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2.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3.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经授权,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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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 法律顾问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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