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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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 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交 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 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 法证。 第四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 关。 交
2、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 证机关。 第五条 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 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 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 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
3、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条件 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 政执法证。 第七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全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将 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 1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颁发水上安全监 督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属 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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