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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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探望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其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结合具体案例,对探望权案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解读,并就减少案件矛盾和促进纠纷解决提出建议。(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王莹与李强双方曾系夫妻关系,于2023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6岁的婚生子李晓归李强抚养,王莹每月享有探望儿子三次的权利。但自离婚一年后,王莹在外地工作、
2、生活,李强认为王莹跟孩子相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拒绝王莹继续探望儿子。王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莹对其儿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三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三天,可以带回家一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七天,可以带回家三天;寒假可以带回家15天;暑假可以带回家25天;李强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强和王莹离婚后,婚生之子李晓由李强抚养,王莹有探望的权利,李强自然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现王莹要求探望李晓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王莹探望孩子
3、的方式,应以确保王莹与李晓稳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李晓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现今李晓年纪尚小,一月三次探望不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和学习,王莹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王莹的探望时间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李晓的生活、学习情况予以判定。法院判决王莹可每月探望李晓两次,李强可在场陪同。 【普法提示】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
4、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对此,我国婚姻法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二】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 李丽和张勇于2023年结婚,2023年生育婚生女张晓,2023年二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审理
5、判决离婚,婚生女张晓由李丽抚养。由于离婚前双方对于婚生女张晓的抚养权争议很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张勇认为在离婚之前自己的家人对女儿张晓的感情非常深厚,离婚后要求每周多次探望女儿,李丽以孩子太小为由只允许张勇每周探望一次。张勇对此非常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两次,周六日女儿随张勇及其家人居住。李丽则认为孩子太小,生活习惯等不适宜探视太多,建议一周最多见一次。 【法官说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张勇与李丽已离婚,婚生女张晓由李丽抚养,张勇有探望张晓的权利,李丽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视次数和时间,法院认为张晓尚年幼,探视次数不宜过多。为了张
6、晓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利于其身心健康,故对张勇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两次,周六日随其家人居住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张勇于每周六早上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九点,从李丽住处将张晓自行接走,并于当日十八时前将送回李丽住处,李丽负有协助义务。 【普法提示】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看到这样的纠纷发生,有的未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或母,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对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探望方式。父母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
7、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内容。探望人如果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生活、居住条件,具有在短期内抚养、教育、经济收入和行为能力的,可以采取在约定一定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案例三】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考虑 王兰与吴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23年一女吴晓。后吴强起诉要求与王兰离婚,2023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吴晓由王兰抚养,吴强每月支付抚养费。随后,吴强与王兰矛盾非常激烈,吴强多次起诉王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求孩子由其抚养,但均被驳回其诉讼请求。吴强多次要求带走吴晓探望,均被王兰拒绝,王兰认为吴强要求带走吴晓探望是想
8、强行带走孩子,自己可以配合吴强探望,但必须由双方均在现场。吴强以王兰阻碍其探望权行使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其在每周五接走孩子两天,周六周日与其同住。每个节日至少接走孩子三天。王兰同意吴强两个月见一次孩子,一次两个小时,但王兰需要在场,不同意吴强接走孩子。如果以后不产生冲突,可以增加时间。 【法官说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故应从有利于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本案中,吴强要求探望女儿的请求正当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吴强与吴晓稳定的父女感情交流,并有利于吴晓的身心健康和正
9、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吴强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长期的探视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判决吴强可每月探望吴晓一次,每次三个小时,王兰可在场陪同。 【普法提示】 探望权虽然是父母的权利主张,但是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故应从有利于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因此,在不同的案件情况下应当选择更有利于缓解子女抵触心理的探望方式。本案中父母均在现场的探望方式虽然时间短暂,但是能够较好的缓和彼此矛盾,毕竟父母之间的剑拔弩张,最后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现实条件具备之后,再协商或者诉讼改变探望的方式。 【案例四】失独家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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