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院处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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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XX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1.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色),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2.处方领用、发放应进行登记,计数管理。 第二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
2、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4.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6.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
3、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11.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12.开具处
4、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条 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一般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2.医嘱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3.药品顺序: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 4.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开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
5、消”字样后签名。 5.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6.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7.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四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
6、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 2.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3.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二章 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五条 医院制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处方权审批包括: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等。 第六条 医院制定医师签名
7、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七条 医院对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剂科等相关科室。医师要在医院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八条 医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第九条
8、 试用期人员和进修人员开具处方,要经带教老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三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 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医院制定药品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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