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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11、农牧民法律知识读本 必修课十一:农牧民法律知识读本 目录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哪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哪年颁布的? 2、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怎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怎样的? 4、什么是公民?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5、怎样理解公民的平等权? 6、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什么是政治自由?公民有哪些政治自由? 8、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9、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10、什么是公民的通信自由? 11、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12、什么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13、什么是公民的财产权? 14、
2、什么是公民的劳动权? 15、什么是劳动者的休息权? 16、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17、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8、什么是公民的监督权? 19、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20、什么是我国妇女的平等权? 21、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和国徽分别是什么? 序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法律就像空气和水,是生活必需品。法无处不在,影响着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拥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3、。它已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023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公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从而实现由普及法律知识向培育公民法治精神转变,由注重法治宣传向注重法治实践的转变。实现这一转变,不仅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
4、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全力抓好普法教育,让“法治”观念落地生根。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的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与法律接触和打交道越来越频繁,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了解自己的权利,知晓自己的义务;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地安排生产、生活;只有知法、懂法,才能用法、护法,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妥善化解矛盾,依法解决纠纷,形成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社会关系,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 近30年持续不断的普法教育,
5、使我区农牧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普法活动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没有农村牧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牧区的法治,也就没有法治中国。为了深入开展“法律进农村牧区”活动,进一步加大农村牧区的普法力度,我们组织普法工作专项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编写了农牧民法律知识问答一书。该书选取了与农村牧区日常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和问题进行介绍,内容涵盖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商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族与宗教事务、教育、医药卫生、食品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救助、诉讼及非诉
6、讼程序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贴近农牧民日常生活,通俗易懂。该书为广大农牧民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提供帮助;为农村牧区基层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工作,合理调处民间矛盾与纠纷提供指引。 总之,加强农牧民学法用法工作,有利于广大农牧民群众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参与农村牧区基层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维护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内蒙古普法工作专项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3年7月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哪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哪年颁布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7、部分,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后又经过四次修改补充。 2、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怎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3、我国的基本
8、经济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什么是公民?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
9、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5、怎样理解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称为禁止法律上的区别对待。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指国家不得因人的自然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社会的(财产、语言、宗教、社会出身)或其他方面(党派或其他见解、其他身份)等任何情况,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行区分而给以差别待遇,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享
10、有特权或者受到特别有利的或不利的待遇。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6、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
11、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什么是政治自由?公民有哪些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用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
12、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有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8、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13、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9、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凡是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如公民的姓名,他人不得滥用和假冒;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0、什么是公民的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使用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由的意愿进行通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14、和通信秘密权。只有在国家安全需要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否则都是违法行为。 11、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检察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隐藏罪证的住宅。 12、什么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根据宪法第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都可以根
15、据自己的意愿,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 13、什么是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依法经营和继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4、什么是公民的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
16、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公民在劳动就业时,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平等就业权、择业自主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5、什么是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公民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享有身体健康权,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休息权是公民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与劳动权密不可分。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工作
17、时间的限制; (2) 对于工作休假日的规定; (3) 对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4) 带薪年休假制度; (5)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16、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7、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义务。包括: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
18、育的机会;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18、什么是公民的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成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
19、诬告陷害。” 19、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0、什么是我国妇女的平等权?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政治权利方面,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20、利、同工同酬的权利,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享有工作保障、生活救济的权利,在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家庭事务和家庭财产有同等的管理权、支配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1、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2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和国徽分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二、民族区域自治 1、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哪几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序言、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附则。 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我国
22、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什么?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就是充分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4、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建立了多少个民族自治地方? 到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有1256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哪几个行政级别?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6、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哪几种类型
23、?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三种类型:(1)单一型,即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2)联合型,即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3)包孕型,即以一个人口较多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内,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内有鄂伦春、鄂温克、达翰尔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 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是怎样确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8、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24、合并和撤销以及区域界线变动是如何规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合并和撤销以及区域界线变动是这样规定的:(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2)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变动的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以保持长期相对稳定。其区域界线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3)民族自治地方的撤销和合并的原则同其区域界线一样,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
25、合并,以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9、什么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有哪些职能?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作为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同级国家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包括下述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
26、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11、什么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就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单行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依
27、照本地方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和解决当地少数民族某一方面的特殊利益而制定,并报请法定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备案的地方性自治法规。 12、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保障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权有哪些规定?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13、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作了哪些规定? 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了壮大少数民
28、族干部队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同时,在第4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之后,作了“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办案的人员”的新的补充规定。 14、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有哪些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
29、经济。 15、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毀草毁林开垦耕地”;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第45条规定:“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6、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0、,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第3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全国统一财政体制,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这在法律上允许享受国家照顾政策,属于自治权范围。 17、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第55条规定了国家帮助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教、科、文、卫、体事业以及引进投资等规定
31、。 18、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
32、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关于金融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组织。 20、关于民族贸易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给予照顾。规定了对上述企业从投
33、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的内容。 21、在外贸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补充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1条规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22、在对口支援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4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第65条规定: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
34、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什么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24、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时使用语言和文字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什么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
35、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5、在扶贫工作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9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26、在教育和文化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证就读学习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进行双语教学,各级政府在这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
36、出版物的编辑和出版工作。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国家要加大教育投入,采取特殊措施,帮助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师资培训,给予优厚待遇。 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三、村民自治 1、什么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范围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自治范围的主要事项有: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2
37、)村民小组长的推选; (3)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4)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需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6)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7)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制度。 2、村民通过什么方式实行村民自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贯穿民主原则。村民自治中的组织及其成员一律按期换届,可以
38、连选、连任,但不搞终身制。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 3、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和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和条件设立: 第一,便于群众自治是决定村
39、民委员会设置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具体标准。 第三,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的目的要求。 除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和原则外,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还应当考虑历史状况和村民习惯。 4、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范围调整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民委员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第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40、方案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6、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一级政权?它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根据宪法第111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
41、自治组织。 7、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 第二,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三,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8、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党的
42、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并不是指人事上的领导,也不是指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领导。换句话说,村党支部不能包办或代替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党支部的领导主要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等方面,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也不是对人事、财务等具体事务的领导;村民应独立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独立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遇到村内重大事项时,应当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由村党支部行使所谓的“领导”权,越位决策。 9、村民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村民委员会中为什么要有妇女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
43、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这一规定指的是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增加妇女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机会,对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农村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0、村民委员会一般设立哪些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这里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根据本村实际工作需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广大群众的意愿等方面的情况。 11、村民委员会
44、选举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践中各地的主要做法,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省、市、县、乡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组织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3)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组织村民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 (5)选举日的投票工作。 (6)做好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工作。 12、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
45、;二是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一般是由村党支部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一经推选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13、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村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村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属于本村村民。 第二,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 第三,享有政治权利,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村民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他是哪个民族、是男是女,信仰什么宗教,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如何。 也就是说,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14、村民可否参加两个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也就是说,任何村民都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包括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和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15、外出人员如何进行委托投票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