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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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暂行规定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对建立健全问责制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23年,在山西襄汾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河北省石家庄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网民热议。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研究领导干部问责及复出的规范性规定,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机制。2023年9月
2、,贺国强同志要求,要对近年来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践行对人民负责宗旨,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李源潮、何勇等同志也都作出重要批示。中纪委与中组部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2023年10月,形成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送审稿。其后,经历了与前面巡视工作条例基本相同的送审和审议过程。2023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23”25号文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及理解 暂行规定分总则,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问责
3、程序,附则四章,共二十六条2700余字。 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问责对象、问责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关系。在这一章中,问责的适用范围应当值得注意: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理解本条应当结合第二十四条,即本规定也适用于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问责。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被问责干部的考核、使用等内容。 首先,关于问责情形的把握要准确。七种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是
4、:决策严重失误;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失误;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从中可以看出,问责的情形都与职责有关,非失职即渎职。另外这七种情形的共同特点都是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才追究责任。可见,本问责规定主要是强调后果问责。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适用其他规定,如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辞职暂行规定等。在对问责情形的理解时,还要注意,不能忽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行问责的那些情形。
5、其次,对问责方式的把握要准确。暂行规定共规定了五种问责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这五种责任追究方式中,责令公开道歉是第一次出现于国家级的正式法规性文件中,被认为是一种创举,体现了对老百姓负责的意识。将停职检查独立列为一种问责方式也有新意,因其过去多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使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两种问责方式,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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