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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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 控制的; (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 亲属关系和二代
2、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 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
3、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 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 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 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 的可能性。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
4、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的制度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
5、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总行应 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 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 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 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 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
6、 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的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 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 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 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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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商业银行 集团 客户 业务 风险 管理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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