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买卖合同模板合集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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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买卖合同模板合集八篇买卖合同模板合集八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买卖合同 篇1出卖人(甲方):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以上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买受人(乙方):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_,安置房屋面积为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第二条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
2、。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第三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买卖房屋面积为_平方米,按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_元整(大写: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但实际安置房屋不足或超过平方米,按实际面积元/平方米计算总房款,多还少补。第四条 付款时间与方式:甲乙双方同意首付款人民币整交付甲方,首付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尚欠房款分二期付清:第一期付款元,在20_年12月30日前付清,第二期(尾款)7万元在该房产两证正式更名过户给乙方后付清。甲方的银行帐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乙方可现金支付给甲方也可将购房
3、款存入甲方上述的帐户。第五条 房屋交付: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暂时无两证,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更名时及更名后办证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产权证办好后归乙方所有。第六条 违约责任条款: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须将该房已交房款及各项费用的收据原件和该房所有的钥匙交给乙方,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及与买卖房屋有关的票据复印件壹份,若乙方日后将上述收据和钥匙丢失,须自行承担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
4、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3、因本房暂无两证,双方约定甲方收到购房款,乙方拿到本房钥匙为交易成功,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若乙方进住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五万元整。乙方反悔,并同样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并无条件搬出该房。4、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条的规定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5、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5、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屋移交给乙方后,其该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如由国家政策或自然因素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升值,贬值,拆迁等),造成的损失或收益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享受或承担。6、该房产为甲方夫妻共同财产,签订购买合同后与任何人无关,如期间发生任何纠纷,甲方违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7、如果甲方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或者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也支付连带责任违约金贰拾万元整。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
6、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留存备查。甲方(签字生效):_乙方(签字生效):_工作单位:_工作单位:_联系地址:_联系地址:_手机号码:_手机号码:_年_月_日担保人(签字生效):_身份证号:_手机号码:_工作单位: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买卖合同 篇2摘要:买卖合同
7、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后据此具体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交付主义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这也是立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买卖合同的风险
8、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3)风险必然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情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
9、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1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二是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碰撞、搁浅、污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对它的理解,应注意到意外
10、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件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确实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根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根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分配己经发生的损
11、失。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可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分配,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受人作相应的损害
12、赔偿;若风险由买方承担,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许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采纳了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所有权,就由谁承担风险。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所以,风险负担实际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
13、分配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决定,所有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不得因此就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2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判断标准上主要采纳了两种原则:一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所有权原则,也就是说谁享有所有权,谁承担风险。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应当与所有权
14、的移转时间一致。英国法和法国法采纳了此种观点。二是交付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张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 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由此可以判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都与标的物的
15、交付相一致。但是应该看到,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据交付主义来判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所有权的移转相混淆。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所有权是一致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
16、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所有权。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内涵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承担风险、实际控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所有权。根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学界有
17、的学者主张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所有权意思的转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内容。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与转移所有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有密切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所有权转移的效果。3应该说从时间上,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但交付并不必
18、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综上,我国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判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原则,采纳了将
19、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分配策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根据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承担风险和实际控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所有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如果在办理登记后而未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仍让出
20、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所有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应当由买受人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所有权即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
21、险责任。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承担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如果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平责任?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使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4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按照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开发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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