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保外贷并非“洪水猛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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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内保外贷并非“洪水猛兽” 内保外贷并非“洪水猛兽”原标题丨内保外贷正本清源 2023-09-18 跨境金融监管中国外汇2023年第18期 9月15日出版 要点 1.内保外贷产品本身是中性的,并非洪水猛兽,不能因为在发展的特定时期出现问题就“一刀切”,全面否定其作用。 2.内保外贷业务回归本源,就是要回归其业务发展初心。其基本前提有三个:真实、合规、可行。 日前,一条关于乐视的新闻将“内保外贷”业务推向风口浪尖。乐视一笔内保外贷业务逾期,导致其境内资产被银行依法申请冻结,使得“内保外贷”这一并不新鲜的业务走进公众视野。 作为一项传统跨境业务,国内内保外贷业务的开展已有十余年之久。近几年
2、,内保外贷业务出现迅猛增长;与此同时,履约率也在一段时间内大幅攀升,使得外界对其当前的发展态势、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风险点产生了诸多疑惑。 业务松绑 “内保外贷”业务是“内保”和“外贷”两部分的有机组合。通常情况下,相对于企业直接对外担保,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在资信方面更容易为境外接受(本文主要探讨担保人为银行的情况)。常见的银行内保外贷包括四个参与主体。“内保”即境内担保,由申请人(反担保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外贷”即境外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境外机构(债权人)向境外的被担保人(债务人)提供融资。将“内保”与“外贷”连接起来的就是境内担保人开具给境外债权
3、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内保外贷业务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密不可分。国内企业在境外当地进行国际化经营的初期,通常资信难以达到当地银行的贷款标准,故借助“内保外贷”,由境内母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凭借境内银行的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资金,以解决经营的融资需求。正是由于其可以为企业解决跨境融资问题,近年来不少大型海外投资并购项目中也会看到它的身影。 自从2023年中国境内银行叙做第一笔业务以来,内保外贷一直是中国“走出去”企业获得境外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整体发展态势较为平稳。各家银行也基于内保外贷业务推出了自己的一揽子金融产品与方案,服务涵盖企业跨境收购、全球运营及境外发债
4、与上市的全流程。 2023年5月,外汇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2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建立了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内保外贷”这一市场上的业务统称,从此正式纳入官方口径。 按照29号文,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29号文一方面简政放权,取消了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也取消
5、了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的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另一方面,则仍然保留了较多属于“自律”性质、但如果违反会导致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29号文之后,跨境担保的签约环节取消了数量限制;但在履约环节仍然保留了“牙齿”: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履约,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根据担保人类型,内保外贷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担保人为银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直接由银行向外汇局系统报送信息;第二类是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外汇局按规定进行审核。 可以说,在29号文简政放权之后,银行作为担保人在办理内保
6、外贷业务方面承担着重要的把关作用。尤其是29号文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内保外贷项下还分为外币保函和人民币保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未对外币保函和人民币保函进行区别管理,人民银行虽对人民币对外担保进行了一定规范,但内容比较简要。 银行合规考验 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29号文,给予了银行和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了贸易投资的便利化,也迎来了内保外贷业务的蓬勃发展,但在签约金额大
7、幅增长的同时,履约额也随之提高。 2023年和2023年,境内机构内保外贷余额较上年末分别增长了36%和46%;与此同时,内保外贷履约额分别同比增长了53%和90%。 从个别外向型经济发达的省份及地区来看,履约率在一定时期内的提高更为明显。比如民营经济发达的福建省,2023年内保外贷(不含厦门)的签约金额相比2023年增长9.1%,但履约金额增幅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内保外贷的本质是或有负债。如果在担保存续期内未发生履约,其只是作为境外企业的增信手段之一;而一旦发生履约,则意味着跨境资金的流动。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中开具的保函多为“见索即付”,保函收到相符索赔后,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要履行担保义务
8、,无条件地向境外债权人即境外银行付款,从而造成境内资金的流出。内保外贷履约造成的资金“间接”出境也成为其备受关注的风险点之一。 社科院学部委员余永定与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余明在联合撰写的内保外贷的资产转移隐忧一文中,对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内保外贷的通道转移境内资产表示担忧,并指出,由此可能引发非理性投资风险、跨境资本管理风险、反洗钱合规风险三大风险。 为何履约率会在某些时间段大幅提高?如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带着疑问,中国外汇奔赴福建省福州、泉州、漳州、福清等地,走访了多家银行和企业,探寻答案。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叙做内保外贷业务的企业大多数是出于正常的境外经营投资需要,其中会有由于境外资金
9、问题无法偿还贷款而被迫履约的情况。就像银行贷款有违约率一样,内保外贷作为一项银行业务也应有相对合理的履约比例,且会随着业务环境的变化而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但不可否认,业务扩张期也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在开立内保外贷时就已经存在履约倾向,通过中途恶意履约甚至频繁履约,违规向境外转移资金;还有的企业为躲避当地监管,在异地开具大量保函,且担保规模达到其资产总额的数倍。 正如前文所述,在以银行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业务中,银行要担当起“守门人”的职责,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要求。29号文“放权”给银行的初期,市场主体的“自律”迎来重大考验。一些银行面对企业的不正当需求或风险隐患,并未守好第一道防线。
10、 银行的盈利冲动与合规把控之间本就存在天然的矛盾。在对展业三原则的尺度把握和业务风险偏好方面,各家银行并不相同。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分行,面对业务考核指标与展业规则执行的博弈,难免将天平倾向于前者。 广发银行审计部高级经理蔡思隽告诉记者,银行在发展前期主要聚焦于境内客户的信用风险和银行资金回收风险,因此,重点强调的是对境内担保人资质能力及担保品的审查。落实展业三原则时,在对还款来源的范围、担保履约可能性评估方法和阈值等的规范约束上,各家银行、银行各级经营机构掌握尺度不一,部分银行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境外企业融资需求及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上会出现瑕疵。 福建的调研情况显示,大型国
11、有商业银行的履约低于股份制银行尤其是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一般都能够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加强保函基础交易的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重点关注合同当事方关系、担保责任事项与企业经营范围。对于真实合规性审核严格、业务规范程度较高的银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未受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内保外贷业务始终有条不紊地进行。 比如某国有银行福建省分行始终严格把控合规风险。“我们对自身的要求是,不仅要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更要对每笔业务尽职、履责,担当起国有大行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要起到正面的社会效应,不能助长歪风邪气。”该行业务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说,“对于业务,即使是100%保证金质押业务,一样要做合规性审
12、查,并且更加谨慎。银行做每笔业务都要做得踏实,凡事深究,多问几个为什么,就能少犯错误。” 相对大型国有银行,福建当地股份制银行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客户群体多以民营中型企业或地方国企(部分已改制,实际由民营企业或个人控制)为主,客户规模、资金实力、信用状况都较弱。在行业方面,客户较多集中在钢贸、汽贸、油贸、服装等行业,受行业政策、外贸形势变化、汇率变动的影响大,负债比例相对较高。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特别是2023年“811”汇改以来,股份制银行业务发生风险的案例有所增加。 尤其是少数忽视真实合规性审核的中小型股份制银行,未严格按照2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交易背景尽职审查,以及以适当方式监
13、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等,成为内保外贷履约高发的“重灾区”。 外资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较少有履约发生。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贸易金融部总经理薛键告诉记者,外资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有其特点,那就是由于外资银行的架构特性,其国内的分行或法人银行开出保函以后,海外提供贷款的主体(即保函受益人)往往就是国内保函开立机构的海外母行或联行。这样的海内外机构合作,在对内保外贷业务的贷后管理上有较大的便利性;贷款过程中,也自然会进行更有效合作和协同,最大程度地化解可能的风险。万一海外的借款人在内保外贷到期时不能按期还款,海外母行或联行往往能够与其国内的分行充分沟通,寻求比国内保函履约更好的
14、解决方案:如海外机构对海外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授信来替代现有的内保外贷授信;或海外机构积极与海外借款人沟通,说服海外借款人的关联方先协助归还海外贷款;甚至协助借款人在海外市场通过发债等形式,避免造成国内保函的履约。 风控“盲点” 为什么有些银行会在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把控上“大意失荆州”?这与内保外贷的业务特点不无关系。 前几年,银行之间在内保外贷业务上竞争激烈,“全额人民币保证金”的做法并不少见:企业为了从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而向银行提供全额人民币保证金质押。对于银行来说,“全额保证金”能够在赚取保函费的同时获得定期存款。与“全额人民币保证金”相关联的另一做法是“利息前置”,即企业将人民币保
15、证金以及保函期限内定期存款的利息合并作为人民币质押保证金。这些做法都为“内保外贷”后续的履约埋下了风险隐患。 中国农业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王嵘告诉记者,对境内银行来说,内保外贷能够为银行衍生出大量的存款,而且大部分业务有全额保证金质押,不用担心保函赔付的信用风险又能收手续费,因而被银行归入所谓的“低风险”业务范畴。对境外银行来说,由于有境内银行的保函或者备用证担保,不用考虑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往往忽视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深入调查。不论是境内银行还是境外的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均存在重视“信用风险”而相对忽视“合规风险”的现象。 值得关注的是,内保外贷涉及境内与境外两个金融市场。债务人与债权人均在境外,
16、主债务合同项下资金也在境外使用。这意味着,境内银行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然而,一些银行的内控机制存在缺陷与薄弱环节,仅将目光局限在了境内一端,着重审查境内反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而对境外债务人的还款来源、境外使用情况则疏于调查。这也成为银行对内保外业务风险控制的“盲点”。 汇率导火索 “当潮水退去时,才知道谁在裸泳。”一些银行在内保外贷业务上的疏漏,成为在遭遇市场环境急剧变化时集中履约的导火索。 客观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会触发保函集中履约。如2023年,央行实施了数轮降息、降准,“811”汇改,美元进入加息通道等,使得跨境业务依托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尤其是人民币汇率的大幅变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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