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3年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23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
2、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 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
3、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4、。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惠州市 建设 领域 农民工 工资 保证金 支付 管理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