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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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 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23205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2、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举报、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
3、、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1 / 6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实行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责任制,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指定业务能力强、工作
4、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一般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收到属于下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理的举报、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第七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处理举报、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 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
5、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鼓励和提倡举报、投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 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投诉人应当对所举报、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 鼓励和提倡举报、投诉人用正式文件、传真、信函(含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的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详见附件一)。 对来访形式的
6、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应当有2 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投诉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投诉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须事 2 / 6 先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四)书面方式的举报、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第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 承办
7、人应当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向署名并留有详细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回复。 第十三条 以下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二)对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 (四)达到有关受理条件,需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以下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与已发生的事实明显不实的;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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