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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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二)(二)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尹永学科纠纷儿1案例案例 1212、患儿遗传罕见病、患儿遗传罕见病 医院担责医院担责50%50%患儿男,2岁,于2007年1月出生于某县医院,该院按规定做了血样采集,并送至县妇幼保健院,但因血片不合格被退回,后某县医院重新为患儿采血,再次向县妇幼保健院移送了血片,2由县妇幼保健院送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患儿进行了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经初筛检查,某县医院送检的患儿的血片苯丙酮尿症检测结果为阴性,属健康婴儿。但今年3月,患儿却被市医院诊断为苯丙酮尿症。3经市医学会鉴定,鉴定
2、专家组建议做DNA鉴定,认为若DNA鉴定结果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留存的血片属于患儿的,则属于个体差异,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进行检测的血片是否采集于该患儿本人。4对于该争议焦点问题,可以通过DNA鉴定予以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进行鉴定。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在血片不是采集自该患儿本人时,反之,三家医疗机构对血片检测负完全责任,属于二级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乙等医疗事故,5对该患儿的损伤后果,疾病因素和医疗行为各占50%责任。患儿的父母因赔偿问题将某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万元。6应认定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责任
3、。三被告之间是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存在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不应因某县医院存在过错而承担委托人的责任。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均无过失或过错,7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推定存在过错的某县医院承担责任。本案中,患儿在某县医院出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本身没有过错,但苯丙酮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的遗传性疾病,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8但苯丙酮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的遗传性疾病,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该损害后果是患儿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共同发生作用所致。9综合分析该医疗事故损害结
4、果发生中双方的主观过错及原因,由某县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判决某县医院承担 50%的责任,赔偿患儿各 种费用共计44000元。10案例案例1313、(抢救措施不当、患儿死亡)。、(抢救措施不当、患儿死亡)。患儿,男,4岁,因腹泻、发热2天,于2002年12月3日凌晨4点50分到某村卫生所就诊。患儿从2002年12月1日始大便稀、无脓血、量少,5个小时大便3次。排便前后无哭闹、无发烧、无呕吐,11曾去本村卫生室和邻村卫生室对症治疗好转,不发烧,无呕吐,早晚大便各一次已成形。12月3日凌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睡,呼之不应,1212月3日凌
5、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睡,呼之不应,两眼上翻,眼眶下陷,瞳孔散大,脱水征(+),腹凹软。诊断:高热;中毒性肠炎。先给肌注药物:庆大霉素4万单位、疼比灵1/3支、穿心莲1ml、地塞米松2mg。13接着挂吊瓶,药物:林格氏液200ml、庆大霉素4万单位、病毒唑0.2g、维生素K34mg、SB8ml。挂上吊瓶后大夫离开患儿去睡觉,挂吊瓶时患儿哭,静滴5-6分钟后患儿不哭了,到5点30分患儿脸色苍白,口唇青紫,双目直视,呼吸困难,四肢不动,14找来大夫给患儿摸了下手,未做其它检查,说没事,是正常现象。患方要求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约5点50分县医
6、院“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大夫检查后说患儿已临床死亡。死亡时间为当日早5点28分。15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估计不足,对患儿的抢救、治疗措施不得当,如脱水酸中毒未行快速扩容、纠酸;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后未及时行有效的心肺复苏。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1617案例案例1414、臀部肌注后、臀部肌注后、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损伤。患儿因呕吐于2004年8月31日上午到某村卫生室就诊,体温35.8,医方诊断急性胃粘膜病变,给予艾茂尔1ml、小诺霉素20mg肌肉注射。患儿回家后未见好转,又回到医方就诊,体温38.5,18给予头孢
7、拉丁0.3g、注射用水2ml、氨基比林1ml肌肉注射。9月7日患儿因“左下肢无力1周”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查体见左下肢肌力级,肌张力正常,9月8日行肌电图检查: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19诊断:急性弛缓性麻痹。给予营养神经等治疗14天出院。9月22日患儿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诊断周围神经损伤,给予抗感染、营养神经及针灸理疗,于10月7日好转出院。20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给予两次臀部肌肉注射药物后,患儿出现左下肢无力,市人民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
8、诊断:左下肢弛缓性麻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21诊断:周围神经损伤。患儿周围神经损伤是非疾病因素引起,医方无足够证据证明患儿左下肢周围神经损伤、左下肢轻微功能障碍与医方对患儿臀部肌肉注射无关,医方存在医疗过失。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2案例案例1515、(药物使用不当、(药物使用不当 、患儿死亡。)、患儿死亡。)患儿因“腹疼”于2004年9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到医方就诊。初步诊断:胃炎。医方给予第一瓶液体:NS250ml、丁胺卡那霉素0.4g、洁霉素1.2g
9、、氟美松2mg、654-2针4mg;第二瓶液体:5%GS250ml、23维生素C2.0g、维生素B60.2g、西咪替丁0.4g、10%氯化钾4ml。当第二瓶液体输1/2时患儿口唇发青、眼球不转,立即拔针转院。14时转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下午患儿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全力抢救后心脏复苏,呼吸机支持通气,24于2004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心跳再次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在第一组输液中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用量过大,输液过快;25根据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原则,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在同一容器中静滴能加重药物的不良反应。违反药物使用原则,存在医疗
10、过失行为。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未发现直接导致患儿死亡的原发疾病。26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未发现直接导致患儿死亡的原发疾病。患儿死亡原因:药物应用不当引起呼吸窘迫综合征,使患儿出现紫绀及急性脑水肿等继发性改变,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7案例案例1616、责任心不强、患儿死亡。、责任心不强、患儿死亡。某患儿于2005年 7月15日因发热3天到某乡镇卫生院就诊,诊断:“病毒性感冒,”对症给予输液治疗1天回家。7月16日凌晨1点半左右患儿发热、出汗、恶心,无呕吐
11、,乡医按“感冒”给患儿输液治疗,28第一瓶液体:10%GS100ml+先锋必素0.8g+地塞米松1.5mg,第二瓶液体:5%GNS250ml+阿莫西林针1.5g+天冬钾镁5ml,乡医配好第二瓶药后便回家了,(家属自己换瓶)29在输第二瓶液体时患儿不舒服,患儿母亲打电话给乡医,乡医查看患儿后,听见患儿呼吸道有痰鸣音,未做详细查体,建议转院,并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30在等车时又输上第三瓶液体(10%GS250ml+丁胺卡那霉素0.1g+维生素B60.1g+维生素C1.0g),滴约510分钟,拔针后家属抱患儿到公路边等车时,31患儿全身大汗淋漓、面色青紫、呼吸急促,乡医查看患儿,口吐白沫,
12、眼球上翻,按压眼眶无反应,颈动脉无搏动,“120”车赶到时约10点30分患儿呼吸心跳已停止,现场抢救30分钟无效死亡。32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为患儿输液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当患儿出现呼吸困难、口吐白沫等情况时,未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33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患儿的死亡原因:病变侵犯延脑、桥脑呼吸循环中枢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死亡主要是因病变严重侵犯延脑、桥脑重要生命中枢所致,34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
13、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35案例案例1717、用药过量、患儿死亡。、用药过量、患儿死亡。患儿女,6个月,因“婴儿痉挛症”、轻度异常睡眠脑电图,于2006年5月17日到某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医生开具了鲁米那15mg30片,30mg每日一次口服,5月30日又到该院门诊,医生又开具了鲁米那15mg30片,15mg 每日两次口服,366月4日复诊,诊断:“上感、过敏性荨麻疹,营养性贫血,”对症处理。6月6日去该院门诊,医生又给开具了鲁米那15mg60片,用法不明。6月14日复诊,诊断:“上感、过敏性皮疹,”对症处理。6月15日因发热、皮疹12天,加重一天,37入市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
14、诊断:“败血症、鲁米那药物中毒、婴儿痉挛症。”家长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于2006年6月18日15时30分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药物性皮炎、继发性肝损害、低蛋白血症。”2006年6月23日出院,次日死亡。38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首诊正确,用鲁米那治疗及用量符合治疗常规。患儿出现发热、皮疹等临床症状,符合“抗癫痫药物高敏反应综合征”,与患儿特异体质有关,与药物剂量无关。患儿出现“抗癫痫药物高敏反应综合征”后,39医方未及时停用鲁米那,违反了药物使用说明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尸检病理报告,结合临床综合分析,患儿死亡原因是多脏器损害合并肺部感染、中断治
15、疗等多种因素所致,40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原发病、特异体质、肺部感染及中断治疗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41案例案例1818、用药错误、用药错误某患儿女,5岁,因腹泻、呕吐2天,于2006年12月25日到某村卫生室就诊。查体T:37.8,诊断:消化不良,肠炎?给予输液治疗,处方:5%GS200ml,丁胺卡那150mg,病毒唑0.1g,654-2注射液1mg,NS10ml;5%GS 200ml,5%SB20 ml,4210%KCL2 ml。2006
16、年12月26日给予肌肉注射治疗,处方:小诺霉素30 mg,654-2注射液1mg,爱茂尔1/3支。12月27日早上出现血尿、便血。12月29日处方:口服整肠生1/2丸,一日三次,小儿消食片2片,一日三次,必奇1/2包,一日三次;43菌必治0.5g,利多卡因1ml,维生素K15mg肌肉注射。12月30日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当日下午到市人民医院。诊断:“溶血尿毒综合征。”2007年1月2日转济南军区总医院,诊断:“溶血尿毒综合征。”2007年1月13日自动出院。44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对患儿未详细查体,应用了小儿慎用药物(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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