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调整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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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2 城市用地分类.2 城乡用地评定.2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 建设用地兼容性.4 建筑容量指标.5 第三章 建筑管理.7 建筑布局.7 建筑间距.7 建筑物退让.9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13 总体要求.13 教育科研设施.13 医疗卫生设施.13 社会福利设施.13 体育设施.13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14 第五章 城市绿地.15 城市
2、绿线.15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15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15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15 海绵城市建设控制.16 第六章 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17 城市设计.17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景观控制.17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19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20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23 供水工程.23 排水工程.23 供电工程.25 通信工程.26 燃气工程.27 供热工程.27 环境卫生设施.27 城市管线综合.28 第十章 城市防灾.30 总体原则.30 城市抗震防灾.30 城市消防.30 城市防洪排涝.30 第十
3、一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31 城市空域保护.31 地下空间利用.31 第十二章 附则.32 附录 名词解释.33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一章 总则 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
4、遵守本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坚持集约节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城乡用地评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尤
5、其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能进行变更。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告;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6、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表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表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小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新区建筑基地面积(m2)500 1000 1500 2000 1000 3000 旧区建筑基地面积(m2)400 800 1300 1500 800 2500 注:表示无限制。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对未达到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
7、)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建设用地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规定。表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 建筑 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商务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物流用地
8、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广场用地 R1 R2 R3 A1 B1/B2 A2 B3 B4 A4 A5 A3 A6 A7 M W S U G1/G2 G3 居住类 普通住宅 别墅 公寓(单身、宿舍)老年公寓 托幼 教育科研类 中小学 商业服务业类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商务办公设施 大型综合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酒店式公寓(对外营业经营类)公共服务类 行政办公设施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科研教学设施 体育设施 工业仓储类 一类工业建筑 二类工业建筑 三类工业建筑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交通市政设施类 社会停车场 加油站 市政公用设施 注: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
9、设置(有限制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为不允许设置。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及内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 年版)相关要求建设。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大型金融商贸服务及文化娱乐设施是指面向社会经营的服务设施。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建筑容量指标 容积率计算时,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到下列情况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当
10、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二)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 10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11、倍计算。(四)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五)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当进深超过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六)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米的按1/2 面积计入容积率。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表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类
12、型 建筑密度(%)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31 33 35 33 35 40 1.1 多层 24 26 28 26 28 30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建筑类型 建筑密度(%)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中高层 23 24 25 24 25 28 高层 20 2
13、0 20 20 20 20 办公 建筑类 多层 40 50 高层 35 40 商业 建筑类 多层 50 60 高层 50 55 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注: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控制。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三章 建筑管理 建筑布局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尽可能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建筑间距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
14、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最小间距、建筑退让等要求。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可参考表执行。具体日照间距控制应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表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纬度(a1)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 1 小时 日照 2 小时 日照 3 小时 西安 3416 2016 宝鸡 3423 20
15、16 咸阳 3421 2016 铜川 3503 2016 渭南 3431 2016 汉中 3303 2016 安康 3242 2016 商洛 3356 2016 延安 3636 2016 榆林 3817 2016 杨凌 3416 2016 注: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2 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 3 小时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换算。表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 折减值 L1 L1 L1 L1 L1
16、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L1 为当地正南朝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米。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 为基准计算遮挡建筑高度。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
17、,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高层住宅建筑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 2 个时间段的累加值。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平行或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之间及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应符合表规定。表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被遮挡)30 25 13-18 15 13-18 15 13-多层(被遮挡)30 20 13-12 10 8-
18、12-6-低层(被遮挡)30 20 13-12 10 8-6-注:“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
19、,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两建筑之间夹角小于 45 度时,视为平行布置。大于 45 度时视为垂直布置。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时,其最小建筑间距仍按表控制。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 3 小时日照。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 2 小时日照。高层建筑、非条式建筑以及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日照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建筑物退让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
20、道、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控制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一)民用建筑南、北朝向退让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二)民用建筑除南、北朝向外的其余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 米;(三)综合楼住
21、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 3 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各类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之规定,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 米。表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 24 米 24-50 米 大于 50 米 40 米 6 10 15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30 米,40 米 5 8 15 20 米
22、,30 米 4 6 15 20 米 3 5 15 注:旧城区及地形较为复杂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指标的倍。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道路旁的新建开放街区建筑退红线最多可缩小至 70%。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建筑后退对外交通线距离控制 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沿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建筑
23、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国道不少于 30 米,省道不少于 20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高速公路两侧,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不少于50 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 30 米。高速公路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两侧如有规划和新建的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则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
24、道)外缘,平原地区不少于 100 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 80米。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的要求。表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等 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 30 铁路支线、专用线 15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30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控制。表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小于 24 米 5 24-50 米 8 大于 50 米 10 注:道路旁的新建开放街区建
25、筑退绿线最多可缩小至 70%,但不得小于 5 米。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规定。表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米)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米)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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