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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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一、液化石油气(LPG)的危险特性1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定义,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共分为八大类:1.1 爆炸品1.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1.2.1 易燃气体1.2.2 不燃气体1.2.3 有毒气体1.3 易燃液体1.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1.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1.6 有毒品1.7 放射性物品1.8 腐蚀品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燃气经营单位所储存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
2、气体”的范围。2液化石油气(LPG)的物化性质外观与性状:液化石油气为无色气体或黄棕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加臭处理),闪点:-74。爆炸极限(体积分数):5.0%33%。危险特性: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健康危害:液化石油气有麻醉作用。急性中毒:有头晕、头痛、兴奋或嗜睡、恶心、呕吐、脉缓等;重症者可突然倒下,尿失禁,意识丧失,甚至呼吸停止。可致皮肤冻伤。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者,可出现头痛、头晕、睡眠不佳、易疲劳、情绪不稳以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二
3、、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主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1火灾、化学性爆炸(1)由于液化石油气的易燃性、易积聚性和易扩散性,在储气瓶、输送管道、法兰、阀门等处发生泄漏或作业操作失误时,液化石油气可能泄漏出来,泄漏出来的液化石油气会迅速气化并挥发于空气中,当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一定的能量(如火源、静电放电等)就会引发爆炸。案例:南京市2010.07.28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2)气瓶存放场所附近若存在可能出现明火的场所,若火源与气瓶存放场所的距离太近,其火源与气瓶存放场所内空气中散发合适浓度的可燃性气体相遇,即可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案例:西安2011.11.14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4、,32人受伤。(3)在搬运、装卸液化石油气瓶的过程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充装着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泄漏,同时钢瓶受到较大碰撞或倾倒而产生火花,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到足够能量的火花,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4)在装卸或灌装时由于操作不当、输气速度过快或静电释放不良,使管道或贮存容器产生大量静电积累放电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注意: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的定期检测(5)由于贮罐防雷接地不良,导致雷击直接击中储罐或在储罐上产生感应电荷积聚放电,会导致液化石油气燃烧或爆炸。(6)在对储罐进行清洗、检修作业时,由于未彻底置换或清除易燃气体和沉淀物,残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物的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静电、摩擦
5、、电火花等都会导致火灾或爆炸。2容器爆炸(1)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这些物质的饱和蒸气压随温度的变化较大,相应的容积随温度的变化较大。在密闭状态下,若气瓶的储存环境温度显著升高,就会引起气瓶内压力骤然升高,若超过气瓶的耐压极限(即达到钢瓶“爆破压力”),就有可能造成超压爆炸。(2)液化石油气钢瓶若超装、超压、钢瓶激烈碰撞均有可能发生气瓶超压爆炸事故。如:泉港2011.01.03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存放在储存场所的气瓶若受到阳光直射或储存场所室温较高、通风不良,气瓶容易因高温使容器内压增大,有发生气瓶开裂或爆炸的危险。案例1:福州市福清气瓶爆炸事故(2010-
6、07-02)案例2:泉州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后渚储配站输送软管爆裂事故(2009-8-14)3中毒、窒息(1)所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存在着一定的毒性,由于中毒的途径不同,使人体器官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急性或慢性中毒。如人员长期接触油品,对人体的中枢神经、内脏、皮肤均有损害。(2)若人员进入装过液化石油气的储罐进行检修,未事先清罐,或清罐不到位,或人员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易造成人员窒息。4冻伤液化石油气是液化的石油气体,该气体加压液化储存时,温度在正常沸点之上,一旦泄漏至常温常压,因压力瞬间降低,其中一部分会迅速气化为气体,从高压下的气液平衡状态转变为常压下的气液平衡状态,气化所需热量由液体达到常压沸点的
7、蒸发潜热提供。液化石油气主要组分常压下的沸点较低,液体喷溅可造成人员冻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国家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液化石油气的临界量为50吨,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四、设立燃气经营单位的有关要求1. 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关要求根据福建省
8、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气设施;(六)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八)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2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有关要求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设立瓶装燃
9、气供应站(点)。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五)、(六)、(八)项条件。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注意:其中第(三)项条件要求“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那么,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具体有那些规定呢?我们先了解一下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的相关内容。表8.6.1 瓶装LPG供应站分级名 称气瓶总容积(m3)备 注级站6V20560瓶级站1V6170瓶级站V128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6节的有关规定,级站、级站的设置条件要求相对较高,建议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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