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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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办法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6号),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过渡范围、对象和对应等级(一)范围和对象: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辖区范围内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以及试
2、点市、县(区)教研室、教科所、电教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等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1至4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5至7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
3、技术岗位8至10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11至12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13级。二、过渡办法(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重新设置与核准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方案。试点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据各层级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岗位内部结构比例,延伸设置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申报核准。(二)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三)过渡后的各职务(等级)中小学教师超出重新设置与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通
4、过退休、调离等自然减员方式逐步控制在重新设置与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四)对于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择优聘用。三、过渡程序(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 (2012年7月1日至31日)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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