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离界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 市政工程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 特别规定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
2、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编制详细规划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复合用地,划为居住用地中类(R5)。详细规划中对外交通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应划分至小类,其它划分到中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
3、划未涉及的按照附件3的规定执行;附件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件3规定范围的,应先申请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
4、指标应按附件4的规定执行。第九条附件4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件4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附件4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符合附件4以外,须同时符合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对未列入附件4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
5、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附件4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序号 项目内容 最小用地面积() 建筑高度(H)1 低层居住建筑 300 H10m2 多层居住建筑 500 10mH24m多层公共建筑 1000 10mH24m3 高层居住建筑 2000 24mH50m3000 50mH100m高层公共建筑 3000 24mH50m4000 50mH100m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
6、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规划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建私宅工程的;(五)规划区内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表规定面积的。第十二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对个别用地条件特殊的项目,在其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间距、日
7、照等方面均满足本规定情况下,从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出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按程序可适当调整项目容积率。第十三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范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基础上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0%。核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 2.02FAR4 3.04FAR45 H50m 22M+0.1HH50m 25M+0.05H注: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H:当方位角45
8、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
9、间距不小于13米。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二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
10、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列控制:方位角 建筑间距045 0.35H45 0.3H注: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20m,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15m;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
11、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第五章 建筑离界第二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周边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同时必须符合消防、防灾、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2、;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朝向 后 类退 型层 距数 离 居住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米) 最小离界距离(米) 离界距离(米) 最小离界距离(米)主要朝向 低层 0.5H 3 3多层 0.5H 6 6高层 S/2 15 8次 要朝向 低层 2.5 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 6.5 6.5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无法计算规定间距时按照最小距离控制;(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紧邻公园
13、、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规划部门核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建筑物基础应不超过用地红线且不能影响相邻用地内建筑物。(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为非规则线型
14、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兴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规划部门核定。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第二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
15、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道路等级(m)后退距离(m)建筑高度(m)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多、低层H24 6 5 3高层24H50 12 10 6高层50H100 15 12 10注: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另行核定;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第二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二十
16、六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筑退让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控制。第二十七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车行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近边缘线不小于5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范规定控制。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
17、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控制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一)不得侵占行洪断面;(二)沿舞水河东、西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的规划蓝线分别不得少于80米、86米;(三)沿太平溪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少于25米 (具体按专项规划控制);(四)沿太平溪支流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蓝线不得少于25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怀化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