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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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单位(含外地进济施工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0日济南市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建筑施工单位,鼓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遵循守诺的良好信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济建发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
2、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第三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第二章 信用评价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由良好行为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组成。良好行为评价由企业荣誉、工程质量奖项、科技创新与安全文明生产奖项、经营业绩等信息组成;不良行为评价由资质、建设程序、承发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造价监管、工程档案与诚信评议、清理拖欠等信息组成。第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分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实时评价是指每日对建筑施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阶段评价是指在一个评价周
3、期内对建筑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阶段评价一般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实际需要,评价周期可以缩短或延长。考评结果将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济南建设信用网()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养老保障金拨付、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绿色)、B(黄色)、C(红色)三等。起评分为7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为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结果为5080分(含50分)之间的为B级,考评结果为50分以下的为C级。第七条 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5060分(含50分)之
4、间的给予预警通告。对因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进入C级,有效期1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两次扣分分值10分的,直接进入C级;如连续三次阶段评价信用等级为B级,第三次B级自动降为C级。报送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有效期2年。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考评加分、减分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之一认定:(一)按照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到的各类表彰奖励决定或文件。(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
5、会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五)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六)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七)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第三章 数据采集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委内设建筑市场各相关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将依法认定的相关信息填写建筑施工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联络单报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复核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系统。第十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协助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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