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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4、药品生产的特点 (1)产品的种类和规格多、消耗大 (2)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高 (3)生产过程卫生要求严格 (4)产品质量基线要求高 (5)生产质量管理法制化5、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药品法(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6、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级FDA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
2、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级FD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应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SFDA的规定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GMP认证。9、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要求药品类别委托生产审批要求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由SFDA负责受理和审批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不
3、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药品 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级FDA负责受理和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设立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GMP认证的互认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规定的生物制品的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负责除上述品种、剂型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 负责本行政
4、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18、我国GMP认证的主要程序申请企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报送有关资料-由GMP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组进行现场检查- SFDA对检查组提交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批- SFDA对拟颁发药品GMP证书企业发布审查公告,无异议的发布认证公告第三章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1、药品销售渠道 药品生产企业自己的销售体系 、独立的销售系统 、医疗机构药房、受企业约束的销售系统 ,如医药代理商3、经营方式药品批发 :药品批发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 药品零售连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
5、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药品零售 :药品零售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行为。4、药品零售特点数量众多、分布很广 ; 具有企业性质; 经营多种商品 5、GSP的基本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
6、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中药材应标明产地。7、GSP认证程序与证书8、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省级FDA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日常抽查: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FDA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认证合格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专项检查: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
7、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变化,省级FDA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1)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2)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3)零售连锁企业增加门店数量9、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类别第一类: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第二类: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类: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验收标准和资格证书由SFDA统一制
8、定。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报、审批流程图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省汉字简称 大写字母( H、Zz、Q ) 年号 四位数字顺序号。H:化学药;Zz:中成药;Q:其他6、中药制剂的委托经省FDA批准,具有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有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GMP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省FDA向委托方发放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限。在委托期内,委托方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配制该制剂。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具备
9、与配制该制剂相适应的配制与质量保证条件。应当执行原批准的质量标准。在委托配制的制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受托单位生产地址。委托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与审批1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不予再注册: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五章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1、自2007年1月1日起
10、,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3、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 10、申请与受理申请要求:(一)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
11、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二)递交材料: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资料和电子版本。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申办流程示意图:12、审查v (一)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制订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v (二)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机构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全部内容; v (三)申请机构须在2个月
12、内按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的报送,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认证申请。 13、检查v (一)实施现场检查前,SFDA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安排。v (二)被检查机构所在地省FDA应派分管药品研究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v (三)现场检查工作由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在检查开始前,应宣布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和检查日程安排。v (四)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方案和GLP认证标准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LP的事项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v (五)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
13、,撰写现场检查意见。v (六)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宣读现场检查意见。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检查组说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交SFDA。14、监督管理 (一)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所在地省级FDA报送本年度执行GLP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开展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情况、人员和培训情况、实施GL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二)通过GLP认证后,在主要人员和实验设施发生变更,或出现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省FDA提交书面报告,由省FDA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SFDA。 (三)省FDA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14、内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及时报告SFDA。应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年度报告报送SFDA。 (四)SFDA组织对已通过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行定期检查、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定期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实施检查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FDA,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机构,并抄送省FDA。 (五)认证批件所载明的事项和内容有变动时,须重新核发GLP认证批件。 (六)对违反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
15、节严重的收回GLP认证批件。第六章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2、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申办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实验方案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
16、分的科学依据。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申办者:提供临床试验用药品。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GMP。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试验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3、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 要求: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
17、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手段: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4、伦理委员会组成: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审议内容:(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
18、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 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 Product),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 6、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Brochure),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
19、。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7、在获得SFDA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8、监查员(Monitor),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10、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 11、资格认定的受理省卫生厅 :初审(15天):省级卫生厅(局)应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
20、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中受试者受到损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理预案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移交省FDA省SFDA:形式审查(15天):应对医疗机构概况、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与负责人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年平均门诊诊疗人次和入出院人次、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研究人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近3年内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报资料,报SFDA。FDA:受理审查(5天):作出
21、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发布公告)。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对申报资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12、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 检查程序(2至4天)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被检查机构对评定意见等存有异议时,可直接向检查组提出或在10日内向SFDA申诉。 13、资格认定的审核与公告审核结果SFDA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如其再次申请资格
22、认定,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对资格认定检查确定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SFDA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医疗机构,可向SFDA提交整改报告,整改符合要求的,由SFDA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限期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14、监督管理医疗机构 :获得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SFDA和卫生部报送上年度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管理机构 :u SFDA和卫生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检查、有因检查以及专项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相互通报。u 省FDA和卫生厅(局)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23、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分别报送SFDA和卫生部。处罚:SFDA和省FDA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GCP,应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其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GCP的,通告卫生部并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同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的申请。复查:SFDA会同卫生部对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对复核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质量管理部门(一)负责环境监测、卫生管理; (二)负责生产资料、包装材料及药材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订和管理质量文件,并对生产、包装、检验等各种原始记录进行管理。 3、文件管理 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 每种中药材的生产全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附照片或图象。 所有原始记录、生产计划及执行情况、合同及协议书等均应存档,至少保存5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保管。 4、申报与审批流程5、GAP证书的管理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生产企业应在中药材GAP证书有限期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