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协议(空白)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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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 辆 维 修 协 议甲方(送修方):乙方(维修方):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指定乙方为自己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厂,保证甲乙双方的业务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协议:一、自2011年 月 日至2011 年 月 日止,为了配合甲方的车辆维修技术管理,甲方指定车辆(见附件一)送乙方进行维修,经甲方送修人签字报修,乙方在接到车辆时认真核实修理项目 ,并和甲方车辆管理者联系后再进行修理.二、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
2、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维修工时定额参照: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六条)内容如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1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四、质
3、量保证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副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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