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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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9号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8月7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
2、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
3、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
4、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
5、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
6、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按照交通部规定的考核科目、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保障学员能满足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7、理部门。 第十六条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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