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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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四、合伙企业的财产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七、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o 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n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o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o 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o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o 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
2、休戚与共。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1、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o 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特殊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o 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 2、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o 仅限于自然人投资兴办的合伙企业;o 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o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不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n 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n 有书面合伙协议;n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o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3、、劳务)n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n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o 订立书面合伙协议;o 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o 进行设立登记:申请审核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o 合伙人的出资;o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o 共有财产;o 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行使所有权。(共同管理和使用)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o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o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
4、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n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n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o 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
5、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o 其他有关事务:少数服从多数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 (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3)分别执行(4)授权执行(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 (1)检查执行情况 (2)审议报告 (3)查阅帐簿 (4)提出异议 (5)撤销委托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竞业禁止义务(2)交易禁止义务(3)损害禁止义务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n 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n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n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
6、、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2、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o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o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o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不足部分,各合伙人应当以其所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o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七、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7、一)合伙企业的变更1、入伙o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o 入伙:一致同意;订立协议;变更登记o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伙o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因某种情形而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1)声明退伙(2)当然退伙(3)除名退伙o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o 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二)合伙企业的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8、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热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三)合伙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确定清算人3、财产清偿顺序o (A.支付清算费用;B.支付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D.支付合伙企业的债务E.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算结束o 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注销登记)o 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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