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集镇行政执法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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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计生办: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现将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
2、定本规范。第二条 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所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计生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协助参与执法。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廉洁高效、团结协作、忠于职守、风纪严整、接受监督、服务群众,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第六
3、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填写齐全、规范,归档立卷及时完整。第八条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时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
4、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禁止任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为。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必须使用由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有关填写规范制作与填写,并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印章,不得任意省略或简写。在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中,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补充证据和文书。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时,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外
5、,都必须实行罚款(征收)决定与罚款(征收)缴纳分离,严格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私自直接处理。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使用时必须加盖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严禁“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利,不得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时搭车代收其他费用。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有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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