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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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及科技部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改革的要求,为促进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改善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环境,提高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合作水平与国际竞争能力,特设立“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国际化发展资金)。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国际化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海淀园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
2、处”),海淀园管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受海淀园管委会委托,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际化发展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四条 国际化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基础上,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支持方式第五条 申请项目需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和海淀园管委会当年度海淀园专项发展资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三)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产
3、业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技术领域以及北京市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2005-2008)要求;(四)具备“国内、外联合研究开发”特征;(五)国外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六)项目需具备真实性、可靠性且能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 在海淀园注册满1年(包括1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高新证书在有效期内。(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且货币出资部分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
4、不受此款限制;(五)、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六)、与外方合作单位应无股权关系,企业管理人员不能受雇于外方合作单位;第七条国际化发展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1、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企业同外国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围绕国家创新发展方向、结合国家和区域重点发展领域,通过共同开展科学研究与开发等途径所进行的双边或多边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各种国际科技合作活动; 2、国际化资金主要用于海淀园企业与境外企业或研究机构等组织在国际合作活动中对新技术、新产品合作研究开发、交流及转化等阶段
5、的必要补助;3、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我国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益于培养海淀园科研和管理人才、知识产权清晰、符合环保要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4、重点支持能推动支柱产业发展、新产品开发、传统技术改造和新产业形成的国际科技合作活动;5、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金额的50%且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项目中人员出访、考察交流等相关费用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40%且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二)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1、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资金支持海淀园中小型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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