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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贵州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为专用名称,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一)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
2、产业服务的企业。 (二)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并有所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第四条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申报国家高新区区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2、 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 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3、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另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5、 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6、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7、 企业的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8、 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9、 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
4、方法;10、 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申报国家高新区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2、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4、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5、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6、 高新技术企
5、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体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7、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8、 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已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且自认定后的运营期在一年以上;2、 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和带动作用;3、 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
6、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4、 企业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企业整体研究开发(R&D)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总销售额的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5、 企业管理科学、规范;6、 重视人才(包括科技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人才培养,并有长期培养计划);7、 企业认真制订了全面的发展规划。8、 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同时,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程序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五条 贵
7、州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二) 必备的附加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证明书;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已达500万元和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上月的审计报告);3、 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8、4、 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5、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三) 辅助的附加材料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 省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2、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3、 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4、 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5、 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6、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报送
9、录有上述完整信息的WORD格式或JP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一) 省科技厅每年4月20日和9月20日受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常年受理本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二)由省科技厅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面上报省科技厅,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复核。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及部门对评审合格企业进
10、行现场考察后,将评审意见及考察情况提交厅办公会审核;(三) 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在我省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有效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有关部门。对于公告有异议的企业将进行复核;(四) 核准后颁发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每两年四月三十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考核申请表、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副本)、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或产值、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
11、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 考核达不到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二) 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三)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查处的;第九条 各考核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我省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经考核,合格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的,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将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申请表或设立登记表以及新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请表,经审查后决定对其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重新认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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