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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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石油气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易燃易爆物品爆炸事故,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其中,3月29日16时40分许,京东驾校东侧训练场边的大排档燃气罐发生爆炸导致建筑受损,3月31日16时,西城区板章路36号贵友饭店发生燃气爆炸导致9人受伤。按照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傅政华局长的指示精神和总队通知要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液化石油气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液化石油气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赵全保副区长任组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防火办,消防
2、支队尹连东副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二、工作任务(一)动员部署阶段(月6日至11日)。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联合综治、安监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要求。要结合自身情况,适时组织液化石油气场所负责人召开专项治理会议,督促单位对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夯实基础。(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11日至30日)。区市政管委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责任,提供全区液化石油气场所台账;区安监局要积极与消防、综治、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全区液化石油气场所开展拉网式消防安全检查;局属各派出所要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液化石油气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及
3、时将情况上报区防火办;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所有液化石油气场所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检查,积极与消防、安监、工商、交通部门沟通,彻底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底数,并建立台帐。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排查有问题的场所要上报区防火办。此外,消防支队还要联合综治、安全监管部门,对联合检查发现和整改的问题,应造册登记。(三)检查评比阶段(5月4日至6日)。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成立督查组,对各街道(地区)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听取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专项检查档案,随机抽查部分专项治理现场情况,实施验收评比计分。三、检查重点1、
4、液化石油气储存、使用场所应依法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新建、改建、扩建未报消防审核验收的单位要坚决关停。2、液化石油气储存、使用场所应完成“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并在此期间对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进行至少一次的消防专项培训。3、液化石油气储存、使用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灭火预案,专兼职消防力量,确保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具备可操作性,并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建立应急响应机制。4、液化石油气储存、使用场所是否有存在人员违章使用明火,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情况。5、
5、液化石油气储存、使用场所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应符合规定。液化石油气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是否符合规定。四、工作要求(一)政府多部门联动,全面开展检查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联合综治、安监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针对本辖区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区消防支队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并迅速对辖区已建成的液化石油气场所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换瓶站和灌装站开展集中排查检查,并指导辖区派出所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液化石油气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要实行实名制,落实责任,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消防协管员要到责任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场所进行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向到
6、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和盲区。(二)相关机构联合执法,严抓落实对专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存在消防隐患的,要合理确定整改期限,责令限期整改;对应当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或责令停产停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报请政府实施挂账火灾隐患督办。此外,区消防支队要与综治、安全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对装卸、运输、灌装、违法销售等环节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通报相关机构联合执法。对于确实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督促和指导液化石油气场所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提供技术
7、指导,确保按期消除隐患。(三)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当地主流媒体宣传力量,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既要曝光一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也要推出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单位为正面典型,进行跟踪报道,适时召开现场会,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四)确定专人,加强情况反馈。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情况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对本辖区液化石油气场所逐一登记上账,建立台帐,及时上报情况。5月1日前要将检查台帐及液化石油气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区防火办。(所有上报材料需经各街道(地区)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把关、签字)关于开展餐饮经营单位液
8、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08月02日 信息来源:胶州市铺集镇 点击数:各有关部门、单位:餐饮经营单位是人员密集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在餐饮业中使用较为普遍,一旦使用不当,极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5月27日青岛市“全芳味”美食城发生的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防止事故发生,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经营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胶安办200912号)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餐饮业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 (一)开展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状况普查,落实餐饮
9、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排查餐饮经营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安全用气隐患,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三)按照网格化安全监管的要求,落实网格内餐饮等经营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状况的安全监管责任。(四)查处违法建设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二、检查范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三、职责分工(一)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查处查处违法建设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二)质检站:依法做好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超期气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气瓶。(三)派出所:依法做好使用液化石油气瓶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四)工
10、商所:依法做好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无证经营餐饮单位的查处工作。(五)铺集城管中队:依法做好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占路经营餐饮单位的查处工作。(六)安监办:依法做好使用液化石油气瓶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监督其认真落实“四定”,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七)教育办公室:进一步加大学校监管力度,监督学校认真搞好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情况的检查、自查。四、专项行动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前)积极开展餐饮经营单位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专项宣传活动,告知经营业户、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食堂,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常识和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用气意识。(二)普查阶段(7
11、月16日-31日)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所有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摸底,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单位进行统计和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按照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安全检查标准(附件一)对照检查。(三)隐患整改阶段(8月份)根据前一阶段隐患普查存在的问题,按照网格化安全监管的要求,落实每一个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人,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或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存有重大隐患的,必须挂牌督办。(四)验收总结阶段(9月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开展餐饮经营单位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行动重大隐患排查情况、瓶组供气使用单位明细情况和工作情况于9月2日前报镇安委会办公室(铺集镇政府一楼西安监办公室 联系电话
12、:)。五、有关要求(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经营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搞好餐饮业的排查整治工作,迅速扭转餐饮业安全管理这一薄弱环节,确保安全经营。(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排查情况整理汇总,并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使用瓶组供气的单位,凡未经公安消防、建设部门联合审批的,要立即补办手续。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或者并入燃气主管网供气。今后,凡在城镇燃气主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开业的餐饮单位,不得使用瓶组供气,确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管道燃气拟采用瓶组供气的,必须经公安消防、建设部门联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附件:1、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安全检查标
13、准 2、餐饮经营单位液化气钢瓶进出记录台帐 3、铺集镇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体系登记表 4、铺集镇餐饮经营单位使用液化气钢瓶情况登记表二九年七月九日附件1: 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安全检查标准检查项目规定或标准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维护、操作、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使用管理1.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设置在居住房间内。2.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3.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小于0.5米。4.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小于1米。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配置3个或3个以上15公斤,2个或2个以上50公斤气瓶,采用
14、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通过管道向用气设施供气的生产设施)1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由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8个及以下50公斤气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超过1立方米,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3.瓶组间、气化间、用气设施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24小时值班人员的场所。4.瓶组间与毗邻建、构筑物的墙壁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
15、火墙。5.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6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的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1、气瓶供应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2、气瓶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3、气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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