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行政调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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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3-11 09:45 阅读次数: 江西省上饶市政府法制办顾呈坤 行政调解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倡导行政调解法律制度,合理而适当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对于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中应如何调解矛盾纠纷,怎样定位,发挥何种作用,成了当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对行政调解的基本认识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解决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诉讼外调解活动。行政调解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
2、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调解的原则是合法和自愿;3、调解的范围包括两类:一是与行政主体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和公安主持的民事调解纠纷等;二是行政纠纷,如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以及因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二、法制机构行政调解的定位 目前,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做了相关规定。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中的定位如何,应遵循调解的基本原则、以及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范围有哪些?回答
3、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依据上述法律为依据,另一方面,要敢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对法制机构行政调解的定位,主要从调解的基本原则和调解的案件范围两方面分析。 (一)行政调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定位。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
4、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制机构行政调解应包含如下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要求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中处于居中角色,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利用自身职权强迫当事人违背意愿调解。 2、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依据法定权限进行调解。二是行政调解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的结果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法制机构要以中立的立场居间调解矛盾纠纷,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过程
5、公开、结果公开,结果公平公正。 4、便民高效原则。法制机构要及时调解纠纷,对于人数众多、重大的纠纷,行政调解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主动进行调解,因为调解的过程可能存在反复,如此可为调解提供充足的时间。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 (二)行政调解的案件范围之定位。目前,法制机构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如下两类案件: 一是行政纠纷。即行政相对人因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所产生的争议。1999年行政复议法对法制机构的行政调解权未作规定,2007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纠纷包括两类:“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
6、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因此,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调解的行政纠纷的范围,仅仅界定于上述两类行政纠纷。但由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模糊性,在实践操作中,这一类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范围也变得含糊不定,其范围也主要由于法制机构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决定是否做行政调解。 二是民事纠纷。行政主体可以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仅限于与行政主体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和公安主持的民事调解纠纷等。对法制机构而言,可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也是基于行
7、政职权所需而行使。基于此,法制机构可以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应界定在:1、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定职权所需。如,公安部门法制机构主持的民事纠纷调解。2、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代表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的基本职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解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如,政府法制办在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对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工伤赔偿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林业部门法制科室(或政府法制机构)在山林纠纷行政复议案件中对林权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林权进行的行政调解。3、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政府领导批示对特定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此类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政府法制机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
8、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的规定,主要发挥如下作用:一是代表地方政府发挥行政调解中的牵头作用;二是负责本次行政调解的法律审核工作。而各职能部门则以其所涉业务范围作为行政调解的工作主体,负责具体的工作事务,如对案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三是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出相对可行的意见或建议。 三、法制机构行政调解的现实作用 目前,法制机构行政调解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地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法制机构调解的程序灵活,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能得到当事人的遵守。 (一)行政调解的程序性作用。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的诉讼外
9、解纷方式,行政调解充分体现了效率性和当事人平等的观念,具有灵活性、简便性的特点。因此,行政调解的程序总体上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相区别,不必过分受程序所制约。行政调解可根据不同调解类型在程序上区别对待,而行政调解根据调解的启动是否依据职权启动分为依职权的调解和依申请的调解;根据调解纠纷的不同分为对行政纠纷的调解和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1、关于依职权调解和依申请的调解。参照人民调解法规定,法制机构主动调解的案件,大致包括如下程序: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启动行政调解-告知调解结果利弊-召开调解会-双方当事人举证说理-法制机构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分别提出调解的预期目标-法制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10、当事人双方表态-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对于依申请启动的行政调解,可简化程序,告知未申请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提出调解方案-签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调解结果的期望与实际结果可能有偏差,调解的过程因此可能存在反复。因此,调解的基本程序是主动调解较依申请调解繁琐,依申请调解的案件范围也更为广泛,法制机构可视具体个案灵活加以把握,但对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的,不得调解。 2、关于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的调解。(1)行政纠纷的调解。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之规定。法制机构可建议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或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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