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形势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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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新形势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摘要:新消防法的颁行确立了新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提出了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地方消防法规随后的修订、建立和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等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施工检查,责任主体,施工许可,合并审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把好这个消防监督源头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因此,历来消防法律法规都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制定了一整套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到竣工验收的严格的法律制度,促进了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2、落实,在预防火灾和消除火灾隐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在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业、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社会结构加快调整转型,这套制度也逐渐凸现出它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诸如执法管理的人员编制、执法力度、服务水平等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增长不相适应。因此,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
3、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这样的调整旨在保障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如易燃易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同时,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树立和增强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可以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制度和备案抽查制度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提高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的一剂良方。随着新消防法的实施,公安部颁行了配套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结合两者关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和一段时间的行政执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现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尚存些许遗憾,并非完美无瑕: 1
4、、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规定得不全面、不明确,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且受到抽查之外的工程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最终难题交到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消防法和规定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但规定第24条、第26条第2款只对需要接受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工程作出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而对其余工程(包括备案但不用抽查的工程)的施工检查则没有规定。可见这样的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并不完善,甚至会给基层消防执法人员造成错觉,使得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且受到抽查之外的工程得不到施工检查
5、或者造成没有法定依据的检查行为。加之目前尤其是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应的管理均不规范,于是可能的火灾隐患压力落到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身上。特别是隐蔽工程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问题一旦在开业检查时暴露,你说同不同意开业?同意是不对的,否则火灾隐患没消除就带病开张,出了问题谁负责?可不同意则只好花更大的价钱整改隐患,并且还要耽搁时间、浪费精力,从而引发行政相对人的抱怨和地方政府的质疑消防部门早干嘛去了?2、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规定的缺失。这是一直以来整个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通病,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动辄将“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建设主体,并将“人”完全附着于单位,对自然人在社
6、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建筑工程(特别是装修工程)的建设主体资格出现考虑缺失,将导致现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特别是基层消防执法过程中难以落实。比如,赵某一人或赵某、王某和张某等人合伙具备了经济条件,在一个已经办理了消防验收手续和房产手续的建筑内租赁房屋,装修一个550平方米的歌舞厅(绝大多数装修都是这样搞起来的),此装修工程按规定是要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可是规定上只有“单位”报审之规范而无自然人报审之规范,如何操作即成问题;退一步讲,只论该工程是否应当报审,假设他或他们未报审就擅自进行装修施工,依法将受到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处罚,而四川省在2009年5月
7、1日之前依据98年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对个人只能处一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根据我国目前国民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现状,不论是西部、中部还是东部,对单位和自然人不加区分地处以如此高额罚款,特别是罚款的底限对于自然人而言,确显不妥。3、为规避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行政相对人可能将工程拆分开来,分项建设。根据现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必须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筑工程大多是具备一定规模的,根据其使用性质,有的最终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有的则不需要。作为工程的建设方、行政相对人,假如我的工程必须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那么我不敢打歪主意规避审核如拆分工程,因为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阶段还可以
8、运用法律手段让我开不了业。但是,假如我装修并经营的是一个建筑面积1150平方米(不含办公及教师用房)的幼儿园,幼儿园是不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那么在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装修施工许可管理不严、消防部门施工检查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就有小算盘可打了:我可以先装修两层儿童用房800平方米(另350平方米非儿童用房),而且备案都不需要(下文即将述及备案不能的原因),等一应手续完备后,再装修第三层350平方米作儿童用房,如此一来,规避成功。甚至于,我装修并经营的是一个必须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场所,如一个800平方米的游戏厅。那么在前述条件下,我可以先装修450平方米同样不需要备案(下文即将述及备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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