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管理的手段及其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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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治安管理的手段及其运用摘要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以良好的治安管理为基础的。良好的治安管理离不开有效的管理手段 。治安管理手段在治安管理理论与实践中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是治安管理主体与治安管理客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和桥梁,是国家依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治安管理权和治安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关键词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 特征 运用方法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人民幸福生活、经济向前发展的保障,但是我国一些治安乱点屡打不绝: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爆炸、火灾、交通事故等时有发生;城市中流浪人员结成帮派,划地为界;各种偷窃抢劫行为依然不息;暴力拆迁行为让业主颇有怨言严防各种
2、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如何才能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避免各类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这需要我国公安机关科学制订治安管理手段和认真负责的实施、运用治安管理手段。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必定受到影响一、 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和特征(一)、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治安管理手段,是指国家的治安管理主题为了实现治安管理目标,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依法对社会治安秩序实现能够控制管理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治安管理手段在治安管理理论与实践中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是治安管理主体与治安管理客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和桥梁,是国家依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治安管理权和治安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警察实施各项治安管理,预防违
3、法犯罪的重要保证。治安管理手段既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也是由国家治安管理对象的性质和治安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规定的。治安管理主题要履行治安管理职能,就必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各项治安管理手段的功能和作用。相反,治安管理主题如果离开或者放弃这些措施和手段,或者对这些措施和手段运用不当,就难以完成治安管理的任务,也就难以达到预防违法犯罪和为会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二)治安管理手段的特征治安管理主体依法使用的治安管理手段,是行政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除了具有一般行政管理手段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1、权威性。治安管理手段的权威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明:(1)、治安管理手段是国家根据治安管
4、理活动的客观规律提出,并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多种形式加以固定的,其内容是科学规范的。(2)、治安管理手段是国家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特殊权力。(3)、治安管理手段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选择和适用的。(4)、治安管理手段适用的原则与程序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2、强制性。所谓强制,是用政治和经济等力量强迫压制实行。治安管理手段具有鲜明的强制性。(1)、治安管理手段是以国家警察权力为依托的。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权是国家依法赋予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进行执法活动的权力。警察权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治安管理手段不能离开警察权这一依托而独立
5、存在。(2)、治安管理手段强制性是由治安管理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治安管理手段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危险性,紧急性等特点,离开了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便很难发挥效用,难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公共安全目的。3、目的性。任何一种手段总是为一定的目的服务的。治安管理手段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各种治安管理手段通过将人们的行为引导和约束在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律秩序内,以保证社会治安秩序的协调,稳定。治安管理手段的同一目的性,决定了必须紧紧围绕治安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和方法,以适应社会治
6、安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4 预防性。治安管理手段的立足点和侧重点在于预防,其主要目的是预防违法犯罪,治安事故等的发生。治安管理手段的这一特点是由治安管理的基本任务决定的。治安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采用公开的行政管理手段,辅之以秘密手段,实行社会面的控制,堵塞犯罪渠道和防范漏洞来同各种违法犯罪做斗争。同时,立足于预防是治安管理手段区别于其他公安专业手段的重要特征。5、多样性。治安管理范围的广泛性和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治安管理手段的多样性。治安管理手段,既有行政法律的手段,又有教育改造的公安专业的手段;既有公开的手段,也有秘密的手段;既有经济的手段,又有技术的手段;既有单一的手段,又有综合的手段,
7、等等。治安管理主体要实现对社会治安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就应该充分合理地交替,变换运行多种多样的治安管理手段。6、互补性。各种治安管理手段,相互辅助,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整体。各种治安管理手段,由于其作用范围和效用的不同,都存在一般的局限性,有赖于其他手段加以补充,来共同实现治安管理的目的。治安管理手段的互补性,反映了不同的治安管理手段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秘密关系。二、治安管理的手段的种类和特征治安管理手段种类多,适用范围广。不同类型的治安管理手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治安管理手段进行分类,有助于认识各类手段的特点和性质,有利于在治安管理实践中,选择有效,适当的管理手段。按照
8、治安管理相对人(作为治安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治安管理主体提出申请权,治安管理主体依据其法定的治安管理权分为: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主动性治安管理手段。 (一)、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是指治安管理主题只有在治安管理相对人(作为治安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实施的对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控制管理的各种方法的总称。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的主要特征在于以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为必然前提,即具有被动性。此中的被动性是指因受到外力影响而动作的特征。在治安管理中,指治安管理主体针对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采取相应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主体不因治安管理相对人
9、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采取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即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是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实施的前提条件。虽然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是基本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是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的一个复合因素,但是,并不等于申请就使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具有双方行为的性质。被动性治安管理仅市治安管理主体基于治安管理权而作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定得到治安管理主体的承诺表示。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动性治安管理手段主要包括治安行政许可,治安行政确认和治安行政裁决等。1治安行政许可。许可含有准许,容许或授权的意思。许可证制度是有关许可
10、证的申请,审查,颁发,事业,效力,撤消和废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它是世界各国普通采用的一项重要的治安管理制度,在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关于治安行政许可的概念,各国的理解却是并不完全相同,我国的学者对此也界定不一。在我国,治安行政许可主要指治安管理主体根据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治安管理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治安管理措施。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国家治安管理主体对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治安管理相对人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或权利;三是治安管理相对人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治安义治安行政许可的特征
11、是治安行政许可性质的外在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治安行政许可外是依申请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相对人要获得从事特定法律行为的治安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该项许可的申请,这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治安管理主体针对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决定是否采取治安行政许可,即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是治安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没有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治安管理主体不能主动实施治安行政许可。(2)、治安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治安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共利益上的危险,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实质在于法律确定一般禁止,在此基础上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治安管理相对人不受该一般禁止的约束。此中的
12、一般禁止并不意味着国家绝对不允许从事有关活动,而是基于抑制影响公共利益的危险因素的需要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即治安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普遍禁止的活动,但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治安管理相对人解除该项禁止,允许其从事该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可见,治安行政许可是对特定一般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治安行政许可。(3)、治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许可不同于一般的治安管理手段,如治安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强制等,它不是对治安管理相对人科以人身约束或者财产冻结等行为,而是依法解除被许可人一般禁止不作为的义务,赋予其从事某种活
13、动的权利和资格,即它是一种授益性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许可是要式的治安管理手段。所谓要式的治安管理手段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够成立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许可作为要式的治安管理手段,有两个方面体现:其一是要求治安管理相对人以法定形式,遵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其二是要求治安管理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条件个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2、治安行政确认。治安行政确认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依法对治安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一种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确认的特征:(1)、治安行政确认是要式的治安管理手段。由于治安行政确认的直
14、接表现形式是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甄别和宣告,所以,治安管理主体在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其中,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还应该签署自己的姓名并由进行确认的治安管理主体加盖印鉴。(2)、治安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治安行政确认的直接对象是与这些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紧密相关的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治安管理主体通过确定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达到缺点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目的。(3)、治安行政确认是羁束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确认的目的是确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具有严格的
15、规范性。而且治安行政确认多宣告是否存在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也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规范决定的,并受到各种技术性规范的制约。治安管理主体在确认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进行自由裁量。(4)、治安行政确认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治安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治安管理想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治安行政裁决。 这里所说的治安行政裁决,是指治安行政管理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治安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治安管理手
16、段。治安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治安行政裁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治安管理主体不能对所以的纠纷都进行治安行政裁决,而只能裁决那些法律规定的与治安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纠纷。传统上,民事纠纷由法院裁决的,行政机关一般指行使行政权,通常情况下不能裁决属于司法权范畴的民事争议案件。但是,为了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法律特别规定个别种类的治安案件授权行政主体先予以裁决,并保留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二)主动性治安管理手段主动性治安管理手段,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依据其法定的治安管理权,无需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依法作出的治安管理措施。它是相对于被动行治安管理手段而言,
17、其主要特点在于主动性,即无需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及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与否,都不影响主动性治安管理手段的实施。治安管理主体可以根据具体的治安管理情况,依据自己的治安管理权,主动实施此类治安管理手段,这是治安管理职权的表现。主动性治安管理手段可以更好的发挥治安管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适应复杂多变的治安管理情况,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动性治安管理手段主要包括治安行政规划,治安行政命令,治安行政教育,治安行政监督,治安行政处罚等项措施。1、治安行政规划治安行政规划亦称为治安行政计划,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为了实现治安管理目标而事先制定的总体方案,是治安管理目标及实现
18、治安管理目标的途径,步骤,方法,手段,对策等所做的设计和规定。一个好多治安行政规划具有统一性,持续性,灵活性和精确性等特点,这样的治安行政规划在整个治安管理工作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即可以科学,合理地发挥治安管理的功能,又可以起到调整和综合作用,从而防止延误工作及越规事件,发挥治安管理资源的最大效能,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如期地完成,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和浪费。而且,完善的治安管理规划不仅可以推进工作,还可以成为管理和考核的依据。2、治安行政命令治安行政命令,是指在治安管理过程中,治安管理主体根据治安管理实践的需要,依法以一定形式要求特定或不特定的治安管理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治
19、安行政处理决定的一种表现形式。治安行政命令包括形式上的治安行政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治安行政命令两类。前者,指一切使用“令”作为形式或名称的治安行政命令,后者指治安管理主体依法要求治安管理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治安行政命令的特征:(1)、以特定的治安行政命令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执行为人将要自己的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在治安管理中,治安管理主体必须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将特定的治安行政命令公知于治安管理相对人,使其知晓并遵照执行,否则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是治安管理公开化的要求,更是促进治安管理民主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此中的意思表示应以法定的形式,在无法定形时应
20、以合理可行的形式表现出来。(2)、治安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命令的实质为治安管理相对人设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作为的义务是指要求治安管理相对人以积极的行动去实现治安行政命令的义务,如命令申报,注销户口,要求申领身份证,要求暂住人口进行申报等。不作为的义务是指要求治安管理相对人不得从事特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准使用部分管制刀具,警用匕首,禁止制造,贩卖,吸食,运输毒品,禁止非法入境,命令解散非法聚会等。(3)、治安行政命令以治安行政处罚或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等措施为保障。治安行政命令作为一种设定义务性的行为,无论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都要求治安管理相对人予以遵照执行,不得
21、违反否则将产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以治安行政处罚或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等措施来惩戒以强制实现治安行政命令的内容。(4)、治安行政命令是依职权的治安管理手段。职权即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利。治安管理主体实施治安行政命令,必须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进行,这是治安管理法制的基本要求。治安行政命令职权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有明文法律根据的治安行政命令;其二是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根据,但是基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而产生的治安行政命令,如1995年2月28日实施的人民警察法第9条赋予了人民警察盘查权,但未明文规定如何具体盘查。那么,基于法定的盘查权,便可产生具体盘查行为的治安行政命令,比如“请出示你的身份证件”,“请把包打开检查一
22、下”,等等。3、治安行政教育治安行政教育,是指治安行政管理主体凭借国家治安管理权,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依法以说服,批评,责令等方式要求治安管理相对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服从管理,履行治安法律义务,改正违法行为而采取治安管理手段。它不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教育,而是“用道理说服人使照做”,即使通过说服,启发引导,精神鼓励等形式,影响人们的理想,信念,意识和行为动机,从而引导人们积极行为的一种方法。治安行政教育在消除治安管理的不和谐现象中具有治本的义务,能起到化消极因素为积因素的重要作用。它具有普遍协调和双边等特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被教育者必须接受教育。治安行政教育被采用后若无效,则可
23、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管理强制手段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治安行政教育常常一治安强制措施或治安管理处罚为后盾。4、治安行政监督。治安行政监督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为了实现管理的目的,依法对治安管理相对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履行治安管理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而采取的措施。它是督促治安管理相对人贯彻,执行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及治安行政命令,决定等,实现治安管理目的地重要手段。治安行政监督的特征:(1)、治安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治安行政监督权的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监督权是治安行政监督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治安管理相对人进行督促,检查,了解的权利。享有治安行政监督权的公安机关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此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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