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成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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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一、概述行民交叉即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有学者认为,“所谓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也有学者认为:“民事和行政争议交叉案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关联,处理结果互为因果关系或者互为前提条件的一种案件形式。”笔者认为所谓行民交叉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两种并行诉讼的审理中,行政、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牵制、互相关联、互相影响,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化解需要两种诉讼程序共同参
2、与的情形。行民交叉案件同时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两者相互关系的视角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以行政纠纷为主、涉及民事纠纷的交叉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它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2、以民事纠纷为主,涉及行政纠纷的交叉案件该类案件通常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民事诉讼中,民事纠纷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民事纠纷处理的前提条件。3、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并重的类型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并重的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行政
3、纠纷和民事纠纷之间相互独立的案件。这类案件经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因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居间裁决而引发,具体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裁决、涉及土地、房屋、山林权属等行政确权裁决及涉及土地房屋等征用补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案件。行民交叉案件具有如下特征:1、法院已至少立案受理了一个纠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当两个纠纷均被诉至法院,法院就必须先解决两个诉讼的审理顺序,即要处理优先解决哪个纠纷或能否同时解决两个纠纷的问题。2、交叉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行民交叉案件的本质特征,也是正确把握行民交叉案件的关键。本文中所指的关联性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性,而主要
4、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内容上具有关联性,行政纠纷因民事纠纷产生或民事纠纷因行政纠纷产生;二是处理结果上具有因果性,一个纠纷的解决本身依赖于另一个纠纷的解决,后一纠纷虽构不成前一个纠纷的主要标的,但决定前一纠纷的判决结果。3、交叉的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基本具有吻合性,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与行政纠纷中的当事人部分相同。二、原因分析行民交叉案件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原因如下:(一)行政权的扩张1、国际环境的变化19世纪初,受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及观念的影响,国家对社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不干预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责主要限于国防、外交、税收及维持国民生活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秩序行政、
5、财务行政等。到了19世纪末,由于自由经济带来的环保、交通、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自由国家的秩序行政已远不能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人们强烈要求国家对社会进行调整,国家顺应民意,对社会实行全面的干预。随着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日益广泛且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中,此时的行政行为无时无处不在调整制约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相互交叉的现象也就无法避免。2、国内发展的现实就我国而言,一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职能迅速转变的时期,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多样化。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更加有效地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行政
6、权的进一步扩大是不争的事实。在行政权扩大的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彼此渗透。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的增强,唯权、唯上思想的摈弃,一旦发生行政行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情形时,民众不再是选择沉默,而是充分行使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因素的结合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民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方式等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特殊情况下,民法和行政法之间有部分法律规范存在相互交叉或重合的情形。对于行政法规而言,我国不少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责令
7、其赔偿损失。就民事法律规范而言,行政机关的登记或审批行为是不少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定要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又如,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就行政法律规范而言,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承担医药费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8、认识和做法的不统一诉讼交叉作为诉讼制度发达的必然产物,应看作正常的诉讼现象,但诉讼频繁交叉所造成的缠讼、累讼,在诉讼价值及社会效果方面都是一种贬值。行民交叉,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受诉法院存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有偏差,判决的错位迫使诉讼当事人另辟蹊径,造成行民诉讼频繁交叉;另一方面,受诉法院虽然指导思想正确,但因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差,只注重形式要件的审查,而疏于实质要件的审查,导致误判,迫使诉讼当事人另行诉讼。笔者认为,虽然当前对于民事诉讼中应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尚不统一,国家法律也没有赋予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权,但并没有剥夺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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